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资格认定流程_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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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资格认定流程

来源:发布日期:2010-09-07

一、政策依据:《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长劳〔2001〕13号)。

二、条件:

(一)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和设备。

三、申报材料:自愿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设备、仪器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病床数量,科、室设置及医护人员数量、职级等翔实文字材料;

(七)基本医疗保险处(室)或专管员的设置情况;

(八)专门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计算机等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清单。

四、工作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容量和城市发展状况,确定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域、数量和受理申报时间等事宜,并向社会发布通知;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长劳〔2001〕13号规定的条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通知后,根据通知发布内容,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人员对初审合格的统一报处务会,对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复审合格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考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审查合格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A、制定并执行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

B、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C、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4、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A、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行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B、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消息系统要求;

C、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D、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E、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四、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臼等。

五、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

六、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办理程序:

由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所属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里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七、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办理期限: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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