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医疗机构设置须知_医疗美容设置情况说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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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医疗机构设置须知

一、受理范围:100张床位以上医疗美容医疗机构设置。

二、设置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执业人员资格:

(一)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三)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四、需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http://(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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