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滘社区议事监事会章程_社区协商议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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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滘社区议事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本社区设立议事监事会作为居务监督机构,负责辅助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策以及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务情况。
第一章 议事监事会主要职责
第三条
议事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居民会议行使职权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三)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
(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居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五)参与审查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六)每月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开支,出具理财报告书(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七)受居民委托,对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八)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九)收集、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议事监事会架构和选举方式
第四条
本社区设议事监事会委员33人(40人以下,为单数),具体组成如下:
(一)居委会小组0人。
(二)东村小组共4人,其中党员委员2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三)南村小组共4人,其中党员委员2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四)西村小组共4人,其中党员委员2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五)北村小组共5人,其中党员委员3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六)当然委员15人(其中:东村、南村、西村、北村各3人),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过渡为议事监事会及其财务监督小组的当然委员,各村小组当然委员参加所属各村小组会议。
(七)外工委员1人。
议事监事会委员一般在非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党组织成员、社区内各类组织、企业、单位等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居民小组长和代表、退休教师干部、社会贤达等热心村务、公德心强、自愿服务居民、居民认可的人员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议事监事会委员。
在推选会议前,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产生议事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第五条 议事监事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自愿为居民服务,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责任心强,热心农村工作。
(三)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能正确反映党员、群众的意愿。
(四)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第六条 议事监事会委员按照其类型采用不同方式推选产生。
在推选会议前,由镇驻村部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产生议事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推选议事监事会委员的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采用等额、白票选举方式按照党员委员、代表委员名额数分2张不同颜色选票(有外工委员的增加1张不同颜色选票)分别从各自候选人建议名单中投票选举产生。居民代表可以选建议名单人选,也可以另选他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照得赞成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得赞成票相同无法确定当选人,应就得票相同者重新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张榜公告,同时报镇政府备案。
第七条
议事监督会下设秘书处和财务监督小组。秘书处设会长1人、小组长4人。会长、小组由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照得赞成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秘书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议事监事会工作,包括收集意见、组织会议以及处理日常事务。社区党组织推荐1名工作人员协助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过渡担任,财务监督小组设小组长1人,小组长由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根据本社区实际需要,设东村小组、南村小组、西村小组、北村小组等小组,小组长由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 议事监事会各内设机构职责。
(一)秘书处职责:负责全面统筹议事监事会工作;协调各小组工作;负责议事监事会文电、会务、统计、总结、宣传、档案等日常工作,包括收集意见,确定议题,组织会议,资料归档等。
(二)财务监督小组职责:参与审查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每月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开支,出具理财报告书;受居民委托,对居民质疑的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就本社区财务管理、居务公开等方面收集意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务工作。
(三)东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南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西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北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北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
第九条 议事监事会委员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议事监事会会长、委员的辞职、职务自行中止、罢免、补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长、委员辞职:会长、委员向议事监事会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由议事监事会秘书处批准并张榜公告,报镇政府备案。
(二)会长、委员职务自行中止:死亡的、被判处刑罚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其委员职务自行中止,由议事监事会秘书处批准并张榜公告,报镇政府备案。
(三)会长、委员罢免: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或委员联名,可以向社区党组织对会长、委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列明罢免理由。社区党组织接到会长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员参加投票,投票有效;经参加投票的委员过半数同意罢免,罢免才算通过。社区党组织接到委员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居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投票,投票有效;经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罢免才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