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章程[推荐]_中国教育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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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定名为:中国工程机械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Society(缩写 CCMS).第二条 本学会是全国从事工程机械教学、科学研究、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起来的非盈利的学术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本学科和行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同心协力为提高我国工程机械技术和学术水平、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本行业学术和技术交流和讨论。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教育部所属同济大学。本学会的住所:上海市四平路 1239 号同济大学机械学院内。
*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在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路面压实和摊铺机械、矿山开采和加工机械、港口装卸机械、混凝土及桩工机械、环保和环卫机械、工程车辆等)行业范围内从事如下工作:
* 积极开展有关工程机械及其基础件研究、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方面的学术交流与讨论。总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分会每一年举办一次学术交流和讨论会;
* 组织本学科与国外的学术界进行学术交流及考察活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 组织编辑出版本学科学报和科技书刊;
* 举办各种技术训练班、讲习班和进修班,提高本行业和本学科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素质;* 加强和全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的联系与合作,组织专家就本行业范围内发展战略、重大研究课题的立项发挥咨询作用;
* 定期组织评审学术论文。
* 组织工程机械的有关技术展览会,做好生产厂家与用户联系桥梁。
*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团体会员,必须是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的教学、科研、设计、制造、使用与维修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有会员单位的明确联系人;
* 个人会员必须是本行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具有一定成就,在相 关学科 理事会成员流动站从事研究的博士、在学的博士生和学习成绩优秀的在读硕士生亦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团体会员必须由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有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申请书;对于个人会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在单位或两个理事的推荐;
* 经分会理事会讨论批准,方为本会分会的会员,总会的会员是各分会会员的集成,亦即为本会的会员;
* 各分会新增会员,必须定期向总会报送,理事会授权总会秘书处登记造册,并统一颁发本会会员证。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科技协作;
*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提供的咨询服务;
*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咨询工作,并努力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
* 向本会提供可以推广应用的资料;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受违纪处理的,经相关分会理事会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 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成立和终止本会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决定,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报民政部社团司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咨询服务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组织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 审议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到会理事必须超过 2/3,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七、八、九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到会常务理事必须超过 2/3,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行业领域是国内外知名专家且热心本会的各项工作;
* 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 70 岁且很有影响的可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为四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和各种培训班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的各种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 九 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条 财务收支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税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法人代表更换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交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活动前,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对财务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中国科协学会部社团体处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司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