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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监察厅 文件
四川省审计厅
川财采【2008】16号
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决定于2008年5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并于4月22日召开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现就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和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以及深层次的矛盾。省级预算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daodoc.com)、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址:www.daodoc.com)和财政综合业务网(http://10.72.1.155)将提供电子版表格,被查单位可自行下载。
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应于6月5日前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将组织检查小组,对省级预算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20%的省级预算单位和部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重点被查对象,由检查小组对其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1日-31日)
省级预算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整改。
整改提高工作结束后,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省级预算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做好验收总结工作。
五、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各单位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检查和搞好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建立领导负责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通知要求,提出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工作步骤和安排,以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布置,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专项检查有关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省级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机关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布置和统筹本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保证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三)抓实抓细,不留死角。各单位要全面回顾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总体情况,尤其是对重大采购项目和重点采购环节的检查,务求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检查工作。要做好以前年度的政府采购资料的整理工作,深刻分析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报告。要督促所属单位如实填报自查自纠表格,按时完成自查自纠报告。对于不符合自查自纠要求的,不认真自查自纠甚至敷衍了事的,应当责令其重新进行自查自纠。
(四)积极配合,切实整改。重点检查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小组对本单位开展的重点检查工作。在重点检查阶段要明确专人协助检查小组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按检查小组要求提供合同、账簿等文件资料和线索,不得消极敷衍,确保重点检查工作质量。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方法步骤,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切实改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五)检查与预防并重,务求实效。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分析原因,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要切实做到用制度规范行为,形成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依法操作、依法采购的长效管理机制。
联系人:
四川省财政厅 邓 楠 028-86657615;86662797(传真)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审计厅
佟 巍 028-86600537廖书琼 028-86522656;86600512(传真);86522230(传真)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