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_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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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庆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襄城县婚庆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襄城县从事婚礼文化、婚庆服务、结婚用品、婚纱影楼等
研究、经营、生产、宣传等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
营利性的民间协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倡导婚庆新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婚庆先进文化,规范婚庆行
业管理,推动婚庆产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团结本行业同仁,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职能,为会员企业发展服务,在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
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着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接受襄城县商务委员会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
第六条本会住所: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路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为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积极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构,制定并实施本行业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执行政府对本行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反馈会员单位及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上级制定相关政策和行业法规,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和事项。
(三)举办婚庆相关专业的培训,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出版刊物。
(四)开展婚礼、婚俗、婚姻文化的宣传等工作;倡导文明、健康、时尚的婚礼模式,举办有示范意义的婚庆或相关的大型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婚庆行业间的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婚庆服务机构、婚庆产品的评比和表彰;开发、认定、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
(六)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解决会员单位及个人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由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维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定;
(四)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五)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个人会员须为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个人会员提供职称或证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相关信息和经验,反映行情民意。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与协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特殊情况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襄城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县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和罢免副会长六人、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六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
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两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民主作风好,能听取并吸纳不同的正确意见,能严格遵守协会章程照章办
事。
(六)能协调政府与会员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
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主管本会财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查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协会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福利待遇: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推荐,会长批准方能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襄城县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有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