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的相关政策_民营医院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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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的相关政策
国家
国家将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在服务准入方面,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一视同仁。
二是保证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在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民营医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执行相同标准。
三是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
五是正确引导,依法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在行业监管方面有关部门还将制订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配套文件,实化相关政策措施。
民营医院萌芽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5年初)。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经济发展路线,为民营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提供了政治基础。198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相关政策:一是确定“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性,打破“国家包办”的单一办医形式;
二是提出大力发展全民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同时,允许个人开业行医,并作为
医疗服务的有益补充;
三是规定“个体开业医生”行业准入、执业范围、收费标准及政府监管等要求,加强了个体行医管理。
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中共十二大进一步明确:“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发展”。自此以后,我国个体开业行医顺势而生,民营医疗机构以其崭新姿态登上历史舞台。
民营医院分类管理阶段(1985-2000年)
1985年4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的通知》(国发„1985‟62号),提出了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的理念,全方位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相关政策:一是支持多渠道办医。
二是鼓励医务人员完成定额工作量的前提下“多点执业”行医
三是“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应允许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诊所或私立医院就诊”。
1988年11月,卫生部等5部(局)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有偿业余服务,并可进行有偿超额劳动。
1992年《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措施要求:一是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本用于卫生建设;
二是继续放宽卫生技术劳务政策,鼓励医疗卫生单位扩大医疗卫生服务,并落实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政策;
三是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兴办医疗卫生延伸服务的工副业或其它产业,以工助
医、“以副补主”;
四是允许试办股份制医疗卫生机构。
1994年2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臵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和处罚的规定。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35号令)对条例内容进行了细化
细则包括:一是明确医疗机构的类别,如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等12类医疗机构;
二是明确医疗机构设臵审批的原则和程序;
三是规定医疗机构登记、资格认证制度;
四是明确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即由专家组成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医
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管理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民营医院快速发展阶段(2000-2009年)
这一阶段, 政府鼓励、规范民营医院发展是快速发展阶段政策的重要内容,致使大量敏锐的民间资本瞄准了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在医学专科、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等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投资数目和金额均呈上升态势。
2000年2月,国务院《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00‟16号)、卫生部等4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我省《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2004‟66号)为民营医院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相关政策:一是从所有制角度明确了民营医院的定义、范畴及投资主体,并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二是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的原则,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进行经营;
三是明确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的财政、税收等政策和管理模
式,并且从政策上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兴办医疗事业的限制,积极鼓励依靠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营医院政策催化阶段(2009至今)
这一阶段, 民营医疗机构进入矛盾积累期与爆发期,开始受到社会诟病,部分民营医院开始退出或停业,或与公立医院合作经营。然而,也有一批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民营医院正式开业,引领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9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医改正式开始,同时也是民营医院大发展、大变革的保障。
相关政策:一是明确提出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是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要
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
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为民营医院发展在顶层制度设计中预留了较大政策空间。
三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
(国办发„2010‟58号),明确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的准入范围,重点强调“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等政策,国家加大对民营医院扶持力度;同时,《意见》中“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等内容的提出,意味着民营医院在执业范围、垄断资源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在同一标准下合理竞争。
近年来,国家在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不断出台鼓励性政策,为民营医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近年来,为落实医改要求,相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10年,卫生部与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明确要求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随后卫生部又印发了《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等文件,并在《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医疗机构总数的20%左右”。
二是不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解决民营医院人才缺乏的问题。2009年以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均要求,要不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地点中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范围界定的批复》等文件,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
三是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相关政策。卫生部印发了《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规定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并按规定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卫生事业。”
3、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指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4、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在界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就清楚地界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宪法》和《决定》,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创办民营医院,但却很清楚地说明了投资医疗健康事业的主体可以多元化,这为创办不同所有制的医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税收政策
由于《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均没有反映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里,即《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失效,没有延续,也就是说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再执行《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指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独下发文件制订的专项免税优惠规定,在没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时不能自行扩展。
该人士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民办非营利医院如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财税部门批准认定后,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取得的相关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其次是办理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的企业,如果既有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分别核算应征、免征所得税项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这样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并享受免税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不同点
首先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限定条件地免税二年后,恢复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条件免税。第二个不同点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这三个税种上,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条件地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而非营利性医院无条件免税。第三个不同点不在于税种了,而是在税目上,就是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省
1、《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获通过,南昌市将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民营医院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意见》的实施方案,南昌将不再兴办一级综合性医院。
《意见》规定,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医院性质,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具备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
2、新华网江西频道1月14日电 来自江西省卫生厅的消息,江西将把对民营医院的考核结果直接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保定点服务范围挂钩。这是江西率先在全国为鼓励民营医院发展,规范医疗服务而出台的一项硬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