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商会章程1_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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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商会;协会英文名称:DONGCHENG DISTRICT CULTURE AND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DCC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由北京市东城区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社会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促进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创意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和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四)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
(五)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反对不正当
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六)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七)承办政府或其他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个人;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志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大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职条
件参照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成立清
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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