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汇总_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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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大全
一、增值税篇
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亦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优惠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4 优惠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①-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①=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②-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②=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如果生产的是嵌入式软件,则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③。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您企业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特别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没有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是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
其他注意事项 / 14 1.进项税额分摊: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是不能进行分摊的。
2.不征税收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软件服务
软件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办理条件】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14
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3.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 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 14
二、企业所得税篇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
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自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备案材料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花名册》(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 6 / 14 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收入金额最大的合同;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政策
1、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2、经济特区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备案材料 / 14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花名册》(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收入金额最大的合同;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内容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4
2、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格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14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资格认定申请程序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14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2.《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加计扣除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14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14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多项研发项目共用支出在项目间进行分摊的办法及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等);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 14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补充留存备查资料: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进行技术转让时,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注: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请与当地税务局核实后处理。/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