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在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资料。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财产损失明细汇总表》及附件(一份);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实际工作中需要);与损失相关的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复印件(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复印件(一份); 5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复印件(一份)。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

资料查验通过后,综合服务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未通过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并告知纳税人,初审通过的,于9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区(市)县国税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于14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报区(市)县国税分管局领导审核。区(市)县国税分管局领导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如属本级终审,则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由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且同意上报则由政策法规科将相关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传递至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省国税局负责审批的,由市国税局将资料传递至省国税局终审。

终审后,政策法规科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由其传递给纳税人。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 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 损失 资产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 损失 资产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