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协会章程(修订稿)(全文)_食用菌专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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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
迁
市
渔
业
协
会
章
程
(修订稿)
宿迁市渔业协会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宿迁市渔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及业务范围:本会性质是宿迁市境内从事
渔业生产、经营、加工、物流、科研、推广及以及水产饲料、渔药、网具等渔需物资生产、销售的单位进行技术交流、技术咨询、骨干培训、促进渔业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是水产业务推广,技术服务,渔业科技创新推广、经验交流咨
询服务,水产品运销,品牌创建推广,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
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
第四条本会由宿迁市民政局登记管理,宿迁市农业委员会
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本会的宗旨是:确保水产品安全供给,确保渔民持
续增收;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条本会住所:宿迁市农业委员会,地址:宿迁市宿城
区洪泽湖路114号。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
济”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政府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搞好渔业行业管理。
第八条本会的任务:
1、广泛收集行业信息,积极开展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吸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方面
关系,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融通资金,开拓业务,同行业主要
产品的价格协调;
5、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人才、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6、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开展与国内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实现行业资源的有效共享;
7、发布会员单位技术转让与合作,成果推广等方面信息,促进行业内的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8、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主管理;
9、开展行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0、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11、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发展和批准在本市境内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加工、物流、科研、推广及以及水产饲料、渔药、网具等渔需物资生产、销售的单位为单位会员,吸收与本行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为个人会员。企业的法人代表作为企业会员代表参加本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发展会员。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允许参加其他行业组织。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以下前三个条件;单位会员还须具备第四个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规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加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会员申请入会,应按规定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准予入会;
3、颁布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2、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请求协调解决问题的权利;
4、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有对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6、其他按章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2、提供行业调查,研讨问题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3、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本会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6、其他按章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职责与任务;
5、讨论制订行规行约;
6、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集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员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有关事条。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对外联系;
3、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帮助指导工作。第三十一条本会要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并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从事经营性活动;
2、干预会员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向会员摊派。
第五章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资助和捐赠收入;
3、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1、副会长所在单位或个人会费标准为每年10000元;
2、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或个人会费标准为每年5000元;
3、理事所在单位或个人会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
4、会费缴纳由各会员单位或个人于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标准缴纳到指定帐户。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应专设帐户,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以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告终止:
1、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并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同意解散;
2、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解散;
3、被依法取缔。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试行。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