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_中山市行业协会简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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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ZHONGSHAN REAL ESTATE GUILD(简称ZREG)。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中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中山房协)是由中山市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以及房地产行业相关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ZHONGSHANREALESTATEGUILD(简称ZREG)。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中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中山房协)是由中山市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以及房地产行业相关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地方法规和规定。廉洁自律、坚持“双向”服务、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协助政府加强行业协调、交流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服务。组织房地产理论研究和决策研究,为促进中山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管理水平和群众的居住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设在中山市东区松苑路银河街银河阁五幢之一、二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房地产行业不同时期的投资取向、发展、政策的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维护和推进房地产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五)接受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委托,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中介企业的有关业务的前期工作、业主委员会备案及协助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六)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企业和员工队伍素质。

(七)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组织业务交流。

(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九)开展同省内外、港澳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经济、学术和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房地产和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房协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和活动可享受适当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会

1、会长单位3万元

2、常务副会长2.5万元

3、副会长、监事2万元

4、理事0.8万元

(二)房地产公司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标准统一为每年伍仟元

(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中介及其他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标准统一为每年叁仟元

第十四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匾。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

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驶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房地产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届满卸任的会长自动当选为永远名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驶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进程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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