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渝铁路彩钢房吊顶施工合同_单项吊顶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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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房吊顶施工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兰渝铁路LYS-11标项目经理部四分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完成甲方肖家拌合站彩钢房吊顶安装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彩钢房吊顶工程。第二条、施工地点:肖家拌合站。
第三条、工程内容:彩钢房吊顶工程以及为完成本工程进行的必需的其他事宜。第四条、工期要求:具体开、完工日期以甲方现场负责人要求的为准。若因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自然灾害导致工期延误,则乙方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1、工程质量应达到甲方施工方案的质量要求。
2、施工过程甲方派技术人员监督、协调,若发现问题必须无条件改进和返工,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由乙方自理。完工后乙方配合甲方进行验收,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则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工程造价确认原则:本工程实行综合单价承包,综合单价为38元/m2,(大写:叁拾捌元整/平方米),综合单价包括所有为完成本工程及以后的维护而消耗的人工费、机具费、材料费(PVC板及其他辅材等所有材料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水电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及其他未明示的所有费用(本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由甲方承担,个人所得税及其它赋税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及支付方式:
承包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数量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计算,以签字齐全的工程量签认单为准。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之内办理结算,视甲方财务资金情况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方案。
2、甲方派专人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控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3、甲方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发现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有权责令乙方改进施工方法、返工、重新使用合格的材料等确保工程质量,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工程完成三天之内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手续。第九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运输,并确保使用的材料质量达到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标准。
2、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若乙方未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任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免费保修期为6个月,对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无偿予以修复。对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安全法规、施工技术规范、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等,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5、乙方自行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方关系问题,包括材料、设备进场运输及施工过程出现的一切地方关系问题,避免地方纠纷。若因本协议工程施工出现地方纠纷问题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法规,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由乙方承担。
7、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8、乙方必须具备足够的营运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所聘用工人的日常生活费用,以及当其结算工程款不足工人工资时,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甚至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此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
9、乙方必须为其进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将保险单复印件上报甲方。当乙方 2 有保险事件发生时,乙方自行同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并办理保险理赔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理赔费用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违约责任:乙方违反上条关于分包的规定,甲方有权采取解除本施工经营承包责任书或拒绝支付等措施作为其违约所应承但的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进场后不得私刻甲方相关的公章,不得以甲方名义私自签订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合同仅作为甲乙双方管理和结算的依据,不能用于与第三方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等经营活动,如乙方将此合同用于其它经营活动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施工经营承包责任书。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如发生不可调和的争议,可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最终结算完毕后自动失效。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叁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或
乙方代表或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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