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第2章43讲义_报关员第三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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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多选题(08年考题)
下列废物中,属于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的有()。A.城市生活垃圾 B.工业固体废物 C.液态废物 D.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答案:ABCD
判断题(10年考题)
我国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中不包括液态废物。答案:错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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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2012年新增,重点)
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管理,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在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4. 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进口时不得与其他非重点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对未按上述规定进口的废物,如无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嫌疑,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直接退运。
5.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2012年新增)
6.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2012年新增,重点)
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2012年新增)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2012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有:(掌握)
农产品:小麦、玉米、稻谷、大米、食糖、羊毛及毛条、棉花 工业品: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3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
(1)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列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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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3)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中注明“加工贸易”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4)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上述农产品,无须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5)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企业持进口关税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1)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申请:食糖、羊毛、毛条(2)发改委公布并由发改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签发:①公约证明 ②非公约证明 ③物种证明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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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部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
1、适用范围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不得涂改,伪造。(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①一次使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只适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
(3)(4)(5)属于了解内容。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进口一般药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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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管理范围(参见教材第78页),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范围内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管理范围(参见教材第79页),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报关规范(与精神药品一样)
(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目录颁布机构:国家体育总局
1、管理范围
《兴奋剂目录》的7类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
2、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其他品种”: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蛋白同化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验放。①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②了解
③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④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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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无法出具处方,或超出处方剂量的,均不准进出境。
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实施监管。(2012年新增)
⑦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进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免予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2012年新增)
(四)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4、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管理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单选题(2011年考题)
______属于我国限制进口的商品()。A、虎骨 B、成品油 C、汽车 D、抗生素 答案:D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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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范围
1、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3、我国禁止进出境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了解)
(二)办理程序
1、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三)报关规范(了解)
1、向海关申报,应主动提交有效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资料。
3、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人说形式转让。
4、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新闻出版总署设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音像制品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进口。
国家对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实行许可制度,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一)管理范围(了解)
(二)办理程序
1.进口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2.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3.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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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音像制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
其中,属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准单当年有效;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准单有效期限为1年。3.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版权授权期限内,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4.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无须申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单选题(2011年考题)
进出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在组织进口前应向申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A、广电总局 B、新闻出版总署 C、文化部 D、商务部 答案:B
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2、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参考教材第85页。(掌握)
3、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参考教材第85页。(掌握)
十二、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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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
3、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4、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免于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5、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有毒化学品管理 主管机构: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该单是海关放行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三)农药进出口管理 主管机构:农业部
1、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农药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2.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
(四)兽药进口管理 主管机构:农业部
1、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2、列入目录内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3、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制,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免予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五)水产品捕捞进口管理(2012年新增)
为遏止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对部分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证明制度。国际组织成员进口部分水产品时有义务验核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署的合法捕捞证明,没有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被视为非法捕捞产品,各成员国不得进口。
对进口列入《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的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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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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