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_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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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政治理论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课程论文

题目: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学院:传播学院

专业:新闻学

学号:2012010478

姓名:刘霞

班级:9班

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摘要】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始终不渝的价值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随着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切实抓出成效,使全体人民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多更好地平等参与、平等竞争、平等发展、平等享有。【关键词】公平正义和谐社会

公平正义是一个古老恒久的话题,自人类有历史以来,人们便开始思考如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公平正义又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平正义总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当前我国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炫富与仇富、炫权与仇官事件,背后的症结常常被归结于公平正义的问题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平正义问题再次出现在我们面前。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个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如此看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公平正义。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公平正义体现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中,与社会制度的属性紧密相连。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由于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不同,公平正义徒有其名。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社会主义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解决了人与人不平等的根源问题,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但在经济持续发展、民主不断健全、文化日益繁荣、社会保持稳定的同时,前进道路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制约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继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物质条件。[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当是人人共享社会财富并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自己的社会,这需要建立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经济社会越发展,越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所在。我们必须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牢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坚实的物质基础。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我们不断推动制度创新。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制度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特征。科学合理的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才能有效调节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冲突,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此,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政治制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根本上维护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关涉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制度。同时,严格按制度行事,充分发挥科学合理的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证作用。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权利公平,从内容来讲,是指公民平等享有生存和发展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不因性别、出身、职业、财产等不同而有所不同,从过程来讲,是指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保护,任何公民都不能被排除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之外。这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基本的要求。机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均等的生存、发展机会,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并分享由此带来的成果。机会公平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公平,但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规则公平,是指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要受规则的约束,并且是受同样的规则约束,没有例外。

二、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在我们迈进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维护社会公平、伸张正义已经成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前提,是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

首先,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就是一个国家的一致,这是任何共和国永久联盟的最强有力和最佳的纽带;而没有正义来帮助,这种一致是永远不会出现的。国家要长治久安,社会就要保持和谐。因为一个政体中各个部分或要素愈是融洽,这个政体就愈能持久。社会要保持和谐,就需要有良好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则需要完善的规则,而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体系是制度。制度的制订与设计要想科学,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公平正义对于一个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对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注重促进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对我国目前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构建重要的理念内涵之一。

其次,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目标,就是要遵循公平正义的规则,调节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实现良性互动与团结协作,最终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各得其所而又和谐共处的社会。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潜在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但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为减少或减小,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力度。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性矛盾比较突出。如果不用科学的方式加以调节,矛盾就有激化的可能,甚至导致社会动荡。要避免出现社会危机,就要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公平正义是协调、消弭社会各方面矛盾的思想基础和锐利武器,惟有维护公平正义,才能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再次,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党的十六大把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从整体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五个方面的能力之一提了出来,深化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奋斗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把建立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为毕生的奋斗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涵义很丰富,其中很重要的内容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正式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和内容。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和谐社会是指以各方利益大体均衡为基础的社会,这就要求充分考虑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利益均衡机制,达到社会公平正义,而这恰好与社会主义社会的蕴意一脉相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已然成为我们党最重要的执政理念,也成为我们制订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公平正义缺失:和谐社会面临考验

当前,我国社会从整体上看是一个比较公正和谐的社会。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各阶层各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也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缺失问题,有些还比较突出甚至非常严重。

(一)机会不平等。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机会又是指资源的分配,机会的不同将导致未来发展结果的不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主导性的平等原则只能是机会均等来考察社会平等问题。机会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是保持社会成员心理平衡的重要砝码。[2]但机会作为一种资源而言是有限的,无法充分满足社会成员对于机会的各种需要。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各种因素和根源导致了很多机会不平等的现象的产生:

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是社会流动的动力机制。受教育的机会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往往意味着机会拥有量的不同和把握生存发展机会能力的不同。而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人生最大的社会不公,足以影响一个人未来发展和终身利益。目前,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农村中男女之间,受教育的机会差异很大,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个人发展和上升流动机会。从教育资源分配来看,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导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诸如教育经费、教育设施和师资等的分配极不均衡。在一些直辖市和发达地区的大城市,不仅中小学的普及程度高,大学多、高校录取分数线也低于其他地区。各级教育收费逐年攀升,也使得一些农村青少年及城镇贫困家庭的子女难以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比较偏僻落后的农村受重男轻女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在经济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只让男孩上学而女孩辍学务农或务工,造成了男女之间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教育机会不平等促使社会发生了分化,增强人们的不公平感,影响社会的整合度。

就业机会不平等。一些单位在招工招聘时,存有严重的歧视问题,包括学历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城乡身份歧视等:招聘时过分看重学历,剥夺了许多人才包括自学成才的社会成员的就业机会,扼杀了社会成员的创造性。过分讲年龄,把一大批处于人生正当年的社会成员排斥在招聘范围之外。过分讲究户籍,剥夺了社会成员流动、迁徙的自由,影响了一批有专长有创业精神的人的就业、创业。过分讲究性别,重男轻女,把一大批有才干的优秀女性排斥在就业范围之外。一个极度不平等的社会,由于未能使其公民最充分地发挥天赋和能力而损害了社会自身。此外,不平等还能威胁到社会凝聚力,并能够造成其他的一些社会所不愿看到的后果。

享受医疗机会的不平等。由于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适应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保持健康的需要。城乡之间的医疗卫生设施配备方面差距尤其大,2002年底全国农村医院的病床位只有75万张,只是城市医院病床床位总数的30%。农民无任何医疗保障,城市居民则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而在城市中所提供的卫生服务也不公平,许多困难企业的职工难以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而效益较好的企业的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则享受高水平的医疗保健。由于医疗体制改革滞后,药品、住院费、治疗费等的价格居高不下,疾病风险已经成为加剧弱势群体生活困难和导致新的贫困的重大致因。许多人生病后买不起药看不起病,加重了患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负担,使他们陷入因病致贫,因贫拒医的恶性循环,加剧了他们的弱势地位。

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其功能在于它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运作,能够相对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然而,我国的福利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以国家包揽为特征的单一型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同一片蓝天下的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不仅会影响一个人的生存质量,而且会影响一个人对社会的美誉度,还会加剧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摩擦、隔阂直至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二)收入分配不公。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或者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到社会成员自身的利益。近年来,中国社会中的收入不平等现象也日益加剧: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的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发达地区的各省份之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很不平等,收入差距过大,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因为在渴望和指望之间,需要的形成和需要的满足之间、或者说在渴望程度和社会水平之间造成了差距。这一差距就造成社会颓丧和不满。实际上,这种差距的程度就为衡量政治*提供了可信的指数。

(三)司法不公。司法是匡扶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惟有司法公正,民众才有最后的依靠,社会才能安宁稳定,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实施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这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当前,司法不公正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法院等部门徇私枉法、执法违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屡见不鲜,公安、城管、房屋拆迁等执法部门简单粗暴、以公权侵害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有些社会成员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诉,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影响社会稳定。2004年到全国人大机关上访反映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判决、裁定不公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案件大约占来访总件数的70%。尽管不公正的案件尚属少数,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把水源败坏了。[3]

四、从维护公平正义入手构建和谐社会

坚持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当前需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把维护社会公平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应当始终坚持把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根本途径,通过切实维护公平公正来实现社会和谐,绝不能追求表面上的和谐而掩盖矛盾,掩盖不公正现象。有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看待问题和矛盾,往往是出了问题捂盖子,遇到矛盾绕着走,结果使问题越积累越复杂,矛盾越放任越激化,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这是绝对要不得的。

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过去由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任务重、压力大,加快经济建设的愿望十分强烈,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产生了过分追求效率的思想倾向,虽然坚持了效率优先,但没有很好地兼顾公平,导致实际工作中虽然经济建设效率较高,但在社会公平方面欠账较多,从而产生了一些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造成局部性的社会不和谐。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努力克服片面追求效率的倾向,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更加注重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的精神,下更大的力气、花更多的精力,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切实采取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在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是社会矛盾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因而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而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热点难点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公平正义,如近年来比较突出的收入分配问题、行业垄断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土地征用问题、拆迁问题、教育医疗问题、“三乱”问题、腐败问题等等,都是如此。能不能解决好这类问题,直接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是不是融洽,社会能不能稳定和谐。所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当务之急,也应该是最适当的突破口和抓手。[4] 第四,以健全的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制度建设的六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加强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只有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公正制度体系具体化为实践中的措施和行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建共享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只要我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更加自觉地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抓紧解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价值,就能最终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

【参考文献】

【1】朱文兴《论维护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国家行政学院院报》,2005年第3期。

【2】李坤明《浅析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对外经贸》,2012年第6期

【3】十八大报告解读《如何理解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新华网,2012.12.10 【4】崔新建《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光明日报,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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