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_云南省规范化司法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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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6〕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潞城中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条 司法所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司法所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础

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司法所长一般应从司法所工作人员或县级司法局机关干部中选拔,所长的任免、调动,须征求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意见,由司法局会同组织部门考察,按干管权限办理;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选调、录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党组织、团组织关系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但人员应明确分工,严格区分行政职能和服务职能,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章 行政业务管理

第十条 司法所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4、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内管理制度,带头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维护所内团结,加强管理教育,充分发挥司法所的整体功能;

5、主持召开所务会议,研究司法所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案等;

6、负责向司法局和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和反映重要情况。

副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所长的授权和分工,负责承办和处理相关工作。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所长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

2、服从所长的工作安排,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注重质量,讲求效率,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团结协作,主动配合本所其他同志的工作;

4、根据司法所的九项职能,针对本地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向所长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

5、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纪律

1、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服从司法局和乡镇(办事处)人

6挂牌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正面白底黑字,自上而下排列。

(三)司法所办公楼内应悬挂下列方形铜牌: 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乡镇(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 XX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XX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司法所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中央为五角星,所名与挂牌一致,自左而右环形,印章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民族乡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挂牌和印章,可参照司法所的挂牌和印章执行。印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明确保管责任和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司法所应悬挂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示意图、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图文、法律服务所和调委会联系图文等,有关公开办事的制度应上墙明示。

(一)司法所办公室应上墙以下内容:

司法所主要承担的9项职能(见本《办法》第10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图文(像片、姓名、职务等)、职责及业务公开公示制度等。

(二)调解室应上墙以下内容:

第五章 财务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市、县(区、市)司法局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司法所的经费保障标准,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费由县级司法局向司法所核拨。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的业务培训、表彰经费等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争取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备的购置等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分别由上级和县乡共同分担。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的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局应加强对司法所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制度。州市、县(区、市)司法局要建立对司法所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州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司法所长,县级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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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或不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查访,避免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发生;

(五)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语言文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压制、推诿、拖延,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吃请。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涉及法律援助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组织办理属于本所职责范围的法律援助案件工作;

(五)接待群众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语言文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压制、推诿、拖延,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吃请。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司法所应指定具有文书档案工作经验的同志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二)上级下发的文件和司法所拟制的重要文件、材料、业务报表及承办的人民调解协议、法律事务(含法律服务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重要资料等重要文件资料,均应认真登记,公文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立卷归档;

(三)卷宗的装订,要加封面封底,并填写卷内目录,统一编归档号;

(四)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按有关业务要求立卷归档并注重保密;

(五)做好档案的借阅、使用和回收登记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清洁和安全;

(六)自觉接受县级司法局和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业务公开公示制度。司法所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将司法所的职能、办事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运作。

第三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如因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廉政勤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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