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_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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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6-06-19 15:24 文章来源:娄底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娄底市商务局 娄底市公安局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商发〔2006〕76号

娄底市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

各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办)、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商建设[2005]6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以下设立原则。

1、遵循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打破垄断的原则,放开二手车流通。但不放任自流,既放得开,又流得畅,规范有序,鼓励公平竞争,实现二手车经营主体多元化。

2、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平衡,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全市二手车流通总量,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网点,确保稳步发展。在全市二手车市场交易量达2000台以上时,可新增设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在2009年前全市根据车辆拥有量的增加,允许设立3家以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为方便客户,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设立在中心城区,且一个中心城区只能设1家。

3、在2007年前,各县、市(区)允许设立1-2家二手车经销企业、鉴定评估机构与经纪公司;在2009年前,各县(市、区)允许设立5家以内二手车经销企业,鉴定评估机构与经纪公司。

二、申请设立的条件

1、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必须符合娄底市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二手车流通网点布局规划。

2、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国家法定要求。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能满足二手车交易的需要。

4、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至少要有一名专业评估师;鉴定评估机构至少要有3名专业评估师(评估师必须是国家劳动保障部登记注册的专业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二手车经纪公司有5名以上获得经纪证书资质的专业经纪人。

5、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设施和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能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

6、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申请设立的程序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持核准的名称以及申请报告、申请资料报送市商务局,经受理,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审批。

2、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人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持核准的名称以及申请报告、申报资料报送市商务局,经受理,现场考察,提出考察意见,审核审查,再下发批文。

3、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机构申请人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持核准的名称以及申请报告、申报资料报送各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办)受理,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商务局审批,下发批文。

4、申请人持商务部门批文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5、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需认真填报《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并自取得营业执证起1个月内报市商务局商贸行业管理科备案。

四、规范经营行为,禁止交叉经营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收取鉴定评估服务费,不能直接交易或购销二手车;

2、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为直接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收取交易服务费,不能直接购销二手车;

3、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赚取购销差价,不能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不能收取交易服务费;

4、二手车经纪公司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不能直接进行二手车交易和经营;

5、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收取佣金,不能直接从事二手车的交易及购销活动,更不得以假拍卖形式,变相开展二手车的直接交易活动。

五、规范经营主体,维护市场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公安、国税、地税等职能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二手车经营主体营业执照,要符合娄底市城市发展与城市商业二手车流通网点市场规划。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经纪人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经纪行为,统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违规行为,以促进诚信经营。

六、严格税收征管

1、国税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有关规定,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放管理。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必须是经商务部门批准,依法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了《营业执照》并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否则不得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国税部门依据工商主管部门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严格按湖南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552号)规定,严格加强对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税收征收管理,全面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地税局监制的服务发票,并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5、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为直接达成的二手车交易和通过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二手车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七、规范二手车过户登记手续

公安部门会同商务、工商、国税、地税等职能部门对二手车交易负责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和治安管理工作。一是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原汽车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二是严禁交易、经销、买卖、拍卖、经纪属于走私、已报废、非法组装、盗窃、抢劫、诈骗车辆、伪造证照、车牌等违法车辆以及非法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

八、协调配合,加强监管

二手车流通涉及面广,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国有资产、税收、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方面管理,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并切实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职能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管。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审批制度。

各职能管理部门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履行牵头职责,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日常监管工作,保证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娄底市商务局 娄底市公安局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娄底市国税局

娄底市地税局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贸易 汽车 管理 实施 意见

抄报: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

娄底市商务局 20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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