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低碳协会章程_市象棋协会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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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低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长治市低碳协会

一、英文名称:

二、英文缩写为:

三、注册号码为:

第二条 长治市低碳协会是由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技术研发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知名企业、研发机构、行业专家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长治市低碳协会搭建政府与企事业间推动低碳发展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做好低碳产业结构以及能源结构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创新,反映企业意愿和要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低碳导向型社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上接受长治市政府有关部门与长治市科协的指导。

第五条 长治市低碳协会会址设在长治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进行产业政策调研、反映企业意愿和要求;

二、产业技术、设备引进、转化与推广;

三、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实施低碳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

五、信息化应用服务、行业标准监督管理;

六、出版低碳产业刊物,组织编撰协会通讯,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组建俱乐部和沙龙;

七、争取政府项目资金、国际基金,扶持企事业技术开发进步;

八、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九、举办学术会议、开展咨询服务、技术评估及示范工程建设;

十、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

十一、组织低碳消费、低碳生活、低碳出行等公益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

十二、举办年会、论坛、研讨会、推介会、展览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十三、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低碳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长治市低碳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会员分会员和荣誉会员。会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各县、区、市与低碳产业相关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长治市低碳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在长治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从事低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为长治市低碳协会的单位会员;

三、从事低碳产业的行业专家或个人,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为长治市低碳协会的个人会员。

四、荣誉会员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授予。

五、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荣誉会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长治市低碳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可以不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会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接受并支持本会组织的调研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办事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授予名誉副理事长和顾问;

五、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六、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长治市低碳协会主席团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等,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主席团主席实行轮值制,设执行主席一人,由理事长担任;轮值主席由主席团协商产生,轮流担任;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主席团会议,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行使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协会办事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会选举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休会期间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的任免(聘任)程序委任;批准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经会议选举通过后,由秘书长按程序聘任;

三、负责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协会宗旨

长治市低碳协会搭建政府与企事业个人间的低碳发展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做好低碳产业结构以及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反映企业意愿和要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低碳导向型社会。

服务定位

联系政府:调查研究中外低碳产业发展,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推动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低碳发展产业;借鉴国外低碳发展经验,促进低碳行业发展; 服务企业:构建低碳发展平台,为企业提供绿色经济及低碳技术的信息;帮助企业引进技术及融资;反映企业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

工作任务

一、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进行产业政策调研、反映企业意愿和要求;

二、推进企业、事业单位节能减排、产业技术、设备的引进、转化与推广;

三、做好会员服务与管理,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实施低碳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

五、信息化应用服务、行业标准监督管理;

六、编辑出版《长治低碳》杂志、组织期编撰《长治市低碳协会通讯》,组建俱乐部和沙龙;向会员提供经济技术及市场信息;

七、争取政府项目资金、国际基金,扶持企事业技术开发进步;

八、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九、举办学术会议、开展咨询服务、技术评估及示范工程建设;

十、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十一、组织低碳消费、低碳生活、低碳出行等公益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

十二、举办年会、论坛、研讨会、推介会、展览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低碳产业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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