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理协会章程_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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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经理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经理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Human Resources Director Aociation,缩写:ZJHR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协会是由浙江省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浙江省人事厅批准、浙江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省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协作与交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队伍在人才强省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构筑体现浙江特色和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人才高地,为全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事厅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交流合作:推动浙江省内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协会会员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搭建企业与政府间信息交流与传递的工作平台;
(二)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的知识培训;
(三)从业规范:推进人力资源经理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建设,定期评选、表彰、奖励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显著贡献者,促进我省人才信用体系建设;
(四)工作研究:举办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研讨会、专题论坛和经验交流,为人事制度改革、人才体制创新等提供实证依据;
(五)对外交往:定期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进行业务培训和合作交流,借鉴国内外同行及业内协会的运作经验,开阔视野、拓宽思路;
(六)提供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事派遣等深层次、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通过工作简报、网络等载体,提供信息交流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拥护本会章程; 志愿加入本会,热心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主要是省内规模企业、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会员单位可推荐一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个人会员主要是与本会业务领域有关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单位、个人申请入会,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后,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单位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由其代表行使;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免费培训、研讨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
(五)获得本会出版刊物、资料及其它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企业人力资源有关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人事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并组成理事会。有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八条理事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两部分组成。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代表,代表如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4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4年。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二)
(三)(四)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对本会工作有较高热情,愿意并有一定精力投入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 秘书处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它工作人员组成协会秘书处,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本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和承办本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及各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人事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人事厅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人事厅审查同意,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人事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人事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