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矶中学小卖部运营与管理办法_中学小卖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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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矶中学小卖部运营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提高经营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和国家教育部等十部委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小卖部经营必须坚持“依法经营,安全第一,服务学生,有利育人”的指导思想。要把食品卫生安全、学生健康放在第一位,以满足学生购买生活、学习必需品需求和有利于优化育人环境作为经营目的。不得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第三条 学校小卖部必须根据师生的合理需求而开设。开设小卖部主要满足学生购买生活、学习必需品需求。
第四条 学校小卖部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小卖部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学校小卖部接受工商、物价、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检查。未取得相应证照,不得开设。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业。
第五条 学校小卖部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工商、卫生部门有关经营场所的规定,经营房屋质量应符合有关建筑质量要求,水电安装应规范到位,货架、食品摆放整齐清洁,食品存放、储存应符合国家食品存放、储存的有关规定,室内应通风干燥,室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
第六条 学校应成立小卖部承包招标小组,并由招标小组具体组织招标。招标公示时间、范围、具体操作程序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招标小组由学校校级领导、工会、总务处、德育处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招标时应注重审核投标方资质、信誉、资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利润率控制、从业人员素质及健康状况等,并择优选定。招标要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七条 小卖部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学校必须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向学生禁卖的食品、承包(租赁)费、价格要求、品种要求等列入合同条款,并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
第八条 学校应明确规定小卖部的营业时间,小卖部的营业时间限于早晨上课前、午饭后、放学后、晚自习后。
第九条 小卖部商品的价格按国家有关物价法规规定执行,保证物价公平合理,所有商品必须标签立卡、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小卖部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不得牟取暴利,更不准以学校组织活动等为名向学生硬性摊派、推销商品。
第十条 学校经营者应认真把好小卖部进货源头的监督、管理关,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登记制度。所有物品实行定点采购制度,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合格的资质证明,提供的货物要同时具备质量合格证和卫生合格证,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坚决杜绝“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散装食品,不得向学生销售学校违禁物品,不得自制或加工食品出售,不得超范围经营。学校应向经营者明确出售商品的品种,除必需的生活、学习用品外,凡不利于学生健康、不利于学校日常卫生管理、不利于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商品都应严格禁止销售。
第十一条 小卖部经营者、从业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文明服务,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离岗。学校、经营者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小卖部工作人员应配合学校做好小卖部周围环境卫生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售出食品的包装物,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同时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行为习惯教育,培养学生勤俭节约,不吃零食的好习惯,确保校园整洁。第十三条 学校要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等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校长为学校小卖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要落实具体监管人员,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做好管理台帐,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师生满意率低或违规经营的小卖部要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更换经营者或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