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定稿]_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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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指标解释

TH 厅统表

(一)厅统表TH1号

甲栏: 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宾栏: 1.参保人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实施统帐结合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在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下同)的职工人数,包括符合医疗照顾条件的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实施统帐结合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符合医疗照顾条件的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人数。包括参加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参加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

城镇居民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

城乡统筹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

城镇居民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城乡统筹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 1

遇的人数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WI1号表宾栏(2)。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MI1号表宾栏(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UI3号表宾栏(1)。

2.女性参保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女职工人数。

3.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

4.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5.离退休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人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同人社统UI1号表宾栏(2)。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不重复统计。

6.本月新增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退休(职)手续,本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7.本月新增退休人员应发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应支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金额)。

8.本月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当月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9.平均缴费工资 即“本月缴费基数总额”除以“缴费人数”(或“参保人数”)。补充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涉及参保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关闭、破产企业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而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涉及的参保人员数。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4.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入城乡统筹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当地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转入城乡统筹的人数。

(二)厅统表TH2号

甲栏: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其中: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包含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事业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

机关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机关单位。

其他人员

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宾栏:

1.期初累计欠缴金额 指截止上年末的累计欠费金额(本金)。在年度内各报告期中的期初欠费数不可更改。

2.本期累计应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费。

3.本期累计实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本期累计新欠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本金)。

5.本期累计补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补缴上年末之前累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6.本期累计核销金额 指报告期内已按政策规定作核销处理的欠费金额。

7.期末累计欠缴金额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本金)。

8.平均收缴率 即“本期实缴金额”除以“本期应缴金额”。

9.欠费单位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数,每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为一户。

(三)厅统表TH3号

甲栏: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宾栏:

1.参保单位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户数,每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为一户。

企业、事业、机关、其他人员的分类同粤人社统保险2号表甲栏。2.本期增加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内累计新增加的缴费人数。

其中:异地转入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其他统筹区域转入本统筹区域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人数。

3.本期减少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内累计减少的缴费人数。

其中:异地转出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本统筹区域转出到其他统筹区域的人数。

本期办理离退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离退休待遇的人数。

出国定居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办理并领取出国定居待遇的人数。退保人数 指报告期内领取相关待遇并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的人数。

停保人数 指报告期内因失业等原因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的人数。

死亡人数 指报告期内死亡的参保职工人数。

4.本期净增加缴费人数 即“本期增加缴费人数”减去“本期减少缴费人数”。

(四)厅统表TH4号 宾栏:

1.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2.应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期末之前的欠费。

3.实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补缴上期末之前的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期初累计欠费金额 指截止上年末的累计欠费金额(本金)。

5.本期补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补缴上年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

6.本期核销金额 指报告期内已按政策规定作核销处理的欠费金额。

7.本期欠费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金额(本金)。

8.期末累计欠费金额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本金)。

(五)厅统表TH5号 宾栏:

1.应参保人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为报告期末,本地区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总数;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为报告期末,本地区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人口总数(不含在校生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2.实际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总人数,不含已退保、死亡人数。

其中,60周岁以上人数:包括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和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且选择继续缴费的人员人数。

3.累计缴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保费的人数。

其中,政府代缴保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已由地方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特殊群体参保人数。

4.累计缴费金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规定缴纳保费的总金额。

其中,政府代缴保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地方政府为特殊群体参保人员已缴纳保费的总金额。

5.累计退保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退出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人数。

6.累计退保金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退保人员支付的除政府财

政补贴以外的个人账户金额。

7.本月应发人数:指填报当月经审核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人数,不含暂停发放人员人数。

8.本月应发金额:指填报当月按规定应支付享受新农保待遇人员的养老金总额。

其中,基础养老金:指按照规定应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指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账户基金负担的养老金。9.本月实发人数:指填报当月成功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人数。10.本月实发金额:指填报当月实际支付的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金额。

11.累计发放养老金人月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照规定实际领取待遇月数的合计数。

12.累计发放养老金总金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给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金的合计数。

13.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总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经审核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人数,含暂停领取待遇人员人数。

14.暂停待遇领取人数:指报告期末因未进行生存验证或者被判刑等原因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人数。

15.累计新增待遇领取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增加的经审核符合长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人数。

其中,到龄领取待遇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年度年满60周岁、经审核符合长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原缴费人员人数,不含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人数。

16.累计死亡领取待遇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申报死亡并停止发放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人数。

17.累计补缴养老保险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补缴新农保费用的人员人数。

18.累计趸缴养老保险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趸缴新农保费用的人员人数。

19.本月补发养老金人数:指当月按照规定实际补发新农保待遇的人员人数。20.本月补发养老金金额:指当月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给补发待遇人员的养老金金额。

(六)厅统表TH6号

甲栏:

指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所有离退休人员。宾栏

1.期初拖欠金额 指报告期初累计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算起。

2.本月应发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3.本月应发金额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应支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金额)。

4.本月实发人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数(包括未足额发放的人数,不包括补发人数)。

5.本月实发金额 指报告期内,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金额(不包括补发的金额)。6.本月补发金额 指本月补发从2000年1月1日至报告期上月末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7.其中补发当年拖欠金额 指本月补发从本年度1月1日至报告期上月末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8.期末拖欠金额 指从2000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累计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9.社会化发放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补充资料∶

1.本月补发调整待遇金额 指报告期内补发本月前离退休(职)人员调整待遇部分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2.本月补发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指补发已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但本月以前未发放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七)厅统表TH7号

宾栏:

1.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数。

2.保费收入: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商业保险公司或经办机构的费用。

3.赔付待遇支出合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统筹区规定赔付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含大病保险赔付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

4.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费用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门诊特定病种指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5.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6.大病保险赔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7.门诊特定病种自付: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8.门诊特定病种自费: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门诊特定病种就诊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10.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等费用。

11.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2.大病保险赔付住院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13.住院费用自付:指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14.住院费用自费:指住院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5.住院出院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待遇的人次数。

(八)厅统表TH8号

1.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数。

2.保费收入: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商业保险公司或经办机构的费用。

3.赔付待遇支出合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统筹区规定赔付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含大病保险赔付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

4.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费用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门诊特定病种:指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5.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6.大病保险赔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7.门诊特定病种自付: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8.门诊特定病种自费: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门诊特定病种就诊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10.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等费用。

11.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2.大病保险赔付住院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13.住院费用自付:指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

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14.住院费用自费:指住院医疗费用中,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5.住院出院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待遇的人次数。

EI养老保险部分

人社统EI4号表 甲栏:

1.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包含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10”的企业。3.集体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20”的企业。4.其他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30”-“190”的企业。

5.港、澳、台及外资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200”-“390”的企业。

6.事业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不包含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7.机关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机关单位。

8.其他人员

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宾栏:

1.参保职工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2.参保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平均人数。3.缴费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

4.缴费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平均人数。

5.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人数(包括扩面工作中增加的人员)。其中离休人员指离休干部。

6.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平均人数。

7.本期办理离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8.本期病退人数 指报告期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病退的人数。

9.本期特殊工种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因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符合一定条件后,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

10.本期提前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办理提前5(10)年退休手续的人员。如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共111个)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

11.本期死亡离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的死亡人数。

补充资料∶

1.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

2.私营企业参保职工、离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指《规定》中代码为“170”的企业)的职工、离退休人数。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4.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人社统EI5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EI4号表。宾栏

1.缴费基数总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其中:“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额,“个人”

以本人缴费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额。

2.本期单位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费。

3.本期单位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实际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本期个人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

5.本期个人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实际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6.本期应发养老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金额总计,不包括应补发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拖欠金额。

7.本期应发离休金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金额。

8.本期应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一次性补助等费用。

9.本期实发养老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金额总计,不包括补发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拖欠金额。

10.本期实发离休金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金额。

11.本期实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一次性补助等费用。

补充资料∶

1.跨年度预缴及一次性缴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预先缴纳跨年度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2.补缴欠费 指报告期内欠费单位和个人补缴的历年欠费金额(本金)。

人社统EI6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EI4号表。宾栏

1.建账人数合计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数,包括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和其他人员(指因各种原因已中断缴费、但未解除养老保险关系并保留个人账户的人员)。

2.职工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仍在缴费的职工人数。

3.离退休人员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中定期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以及个人账户已支付完毕仍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定期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4.其他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因各种原因个人账户被封存的职工人数。

5.期初累计记账余额 指上年度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记账余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6.本期账户记账额 指报告期内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账利息和其他收入部分。

7.个人缴费部分 指报告期内个人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8.利息 指报告期内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按规定记账利率计算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利息额。

9.其他 指报告期内记入个人账户的其他收入。

10.补记历年记账金额 指报告期内补记因各种原因以前年度当期应记而未记的职工个人账户金额。

11.账户支出额合计 指报告期内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基本养老金和其他支出)。

12.定期支付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定期支付给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13.一次性支付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对缴费不足15年、不能享受定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或政策允许的其他情况下,一次性兑付的个人账户结存金额。

14.其他支出 指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的其他支出,包括异地转移等支出。

15.期末累计记账余额 指截止报告期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记账余额。

HI医疗保险部分

人社统HI2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EI4号表 宾栏

1.参保单位户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户数。

2.参保人员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数的合计。

3.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数。4.实施统账结合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职工人数(在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并有单位或个人缴费记录),包括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职工人数。

5.实施统账结合的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职工平均人数。

6.实施统账结合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人数(在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并有单位或个人缴费记录)。包括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退休人数。

7.实施统账结合的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平均人数。

8.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人数。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

9.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平均人数。

10.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

11.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平均人数。

12.享受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13.特殊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分账管理的人员数(包括按照国家和各地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或医疗保健待遇的职工、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及老红军;1-6级革命伤残军人)补充资料∶

1.国有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代码为“110”的企业。

2.集体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20”的企业。3.私营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70”的企业。

人社统HI3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HI2号表。宾栏

1.实施统账结合的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2.实施统账结合的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3.实施统账结合的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4.实施统账结合的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启动金。

5.单位实缴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实际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6.实施统账结合的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补缴上年度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7.实施统账结合的期末累计欠费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8.实施统账结合的期末累计财政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承担但未拨付到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额(本金)。

9.单建统筹基金的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10.单建统筹基金的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1.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12.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13.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补缴上年度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4.单建统筹基金的期末累计欠费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5.实施单建统筹基金的期末累计财政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承担但未拨付到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额(本金)。

补充资料∶

1.实施统账结合的跨年度预缴及一次性缴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预先缴纳跨年度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2.单建统筹基金的跨年度预缴及一次性缴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预先缴纳跨年度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人社统HI4号表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 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宾栏

1.定点医疗机构数 指经办机构确定的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数。说明:上报全省定点医疗机构数应避免定点医疗机构数重复统计。

2.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数 指非政府举办,不纳入财政预算,由社会及个人出资举办的各类定点医疗机构。

3.普通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4.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

5.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门诊大病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门诊大病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的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门诊大病自付 指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门诊大病自费 指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城镇职 17

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7.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8.政策范围内住院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全部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9.政策范围外住院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属全部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10.政策范围内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1.政策范围外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2.政策范围内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3.政策范围外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4.住院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5.住院自付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6.住院自费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7.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8.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补充资料∶

1.享受门诊大病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人员并到医疗机构

就医的人数。

2.出院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数。

3.职工用个人账户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用个人账户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的总额。

以下几个指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解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地方填写。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次。包括本期因生育和计划生育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次数。

5.生育医疗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含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6.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含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7.非公立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

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弥补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8.非公立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

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

人社统HI5号表 宾栏:

1.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合计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由成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人数构成。包括城乡统筹参保人数。

2.城乡统筹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

3.成年人参保人数小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人数。4.低保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人数。

5.重残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由残联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重度残疾成年困难居民人数。

6.低收入老年人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由当地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数(不含低保)。

7.其他困难人员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除按 19

国务院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成年人以外的,由省及市县规定的纳入地方财政补助范围的其他成年困难居民人数。

8.中小学生儿童参保人数小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人数。

9.低保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由民政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学生儿童人数。

10.重残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由残联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重度残疾学生儿童人数。

11.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由当地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儿童人数(不含低保)。

12.其他困难人员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除按国务院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学生儿童以外的,由省及市县规定的纳入地方财政补助范围的其他困难学生儿童人数。

13.大学生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人数。

14.困难大学生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人数中,由教育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困难人员数。

15.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16.城乡统筹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补充资料∶

享受生育保障待遇人次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5-49岁之间的参保人数中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障待遇的人次,主要包括享受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的人次数。

人社统HI6号表 甲栏: 同HI5号表宾栏 宾栏:

1.个人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数。

2.个人缴费金额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金额。

3.医疗救助资金补助个人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数。

4.医疗救助资金补助个人缴费金额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金额。

5.本期应补财政补助资金 指报告期内按参保居民筹资标准有关规定当年应由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额。

6.本期实补财政补助资金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当年各级财政实际到位的补助资金额。7.财政补拨往年未到位资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当年各级财政补拨往年未到位的资金额,不含补拨当年未到位资金。

8.财政补助累计未到位资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应由各级财政承担但未拨付到位的历年累计资金额。

人社统HI7号表

本表所涉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 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宾栏

1.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同一天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同一科别就诊的视为一次。

2.门诊统筹 指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开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3.普通门急诊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5.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6.门诊大病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门诊大病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包括大病、慢病、特殊病。

7.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8.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9.门诊大病个人自付 指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门诊大病个人自费 指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2.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13.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14.住院目录内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15.住院目录外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16.政策范围内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7.政策范围外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8.政策范围内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9.政策范围外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20.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21.住院费用自付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22.住院费用自费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补充资料:

1.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费用的人数。

人社统HI8号表

本表所涉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

2.社区医疗机构不是独立法人的,也要报送该社区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3.没有门诊大病的统筹地区,只填报普通门急诊栏下的相关数据。宾栏

1.普通门急诊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同一天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同一科别就诊的视为一次。

2.门诊统筹

指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开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3.普通门急诊首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人次。

4.普通门急诊转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向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向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次。

5.普通门急诊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6.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7.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中首诊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8.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中转诊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转诊发生的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9.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中药品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就 23

诊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中药品的费用支出金额。

10.普通门急诊个人自付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普通门急诊个人自费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2.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13.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14.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5.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中药品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中药品的支出金额。

16.门诊大病个人自付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7.门诊大病个人自费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8.按人头付费标准 指报告期内经办机构按照在一定时期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每参保人员的人头支付给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金额标准。

补充资料:

1.普通门急诊就诊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数。

2.门诊大病就诊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头数。

人社统HI8号表续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宾栏

1.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2.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3.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4.住院目录内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5.住院目录外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6.政策范围内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7.政策范围外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8.政策范围内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9.政策范围外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0.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1.住院费用自付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2.住院费用自费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补充资料:

1.住院分娩出院人数

指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出院的人数。

2.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等费用。

3.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人社统HI9号表 甲栏

1.在职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在职人员。

3.其中 省内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中,发生省内异地就医的人员。

4.其中 省外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中,发生省外异地就医的人员。

5.退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

6.其中 省内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中,发生省内异地就医的人员。

7.其中 省外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中,发生省外异地就医的人员。

宾栏

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异地居住、工作、转诊、急诊等原因在本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数。

2.异地就医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异地就医人数。

3.普通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普通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4.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

就医中,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

5.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6.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7.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住院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8.住院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发生的住院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9.住院自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0.住院自费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2.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累计住院床日数。

补充资料:

1.异地安置居住退休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数,具体指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以及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诊人数。

2.异地工作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工作人员数,具体指按当地规定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因病在工作地就医的人数。

3.异地转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转诊人员数,具体指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转至统筹地区外就诊的人数。

4.异地急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人员数,具体指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的人数。

人社统HI9号表续 甲栏

异地居住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居住人员。

宾栏

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异地居住、工作、转诊、急诊等原因在本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数。

2.异地就医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异地就医人数。

3.普通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普通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4.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5.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

6.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

7.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8.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住院的医疗费用。

9.住院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发生的住院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0.住院自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1.住院自费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2.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3.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累计住院床日数。

补充资料:

1.异地转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转诊人员数,具体指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转至统筹地区外就诊的人数。

2.异地急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人员数,指参保人员短期外出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的人数。

UI失业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UI1号表

1.上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上期的“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其中: “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指本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女性“,指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数;

“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 指包括当月已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3.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 指报告期内失业人员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之和,含领取当期、补发和提前发放失业保险金月数之和。

4.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人月数 指报告期内实际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月数之和,含缴纳当期、补缴和提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月数之和。

5.本期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数,包括初次失业和再次失业人员。其中:“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开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包括:

(1)企业 指本期从企业转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人数。(2)事业单位 指从事业单位转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人数。

(3)其他 指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同单位或雇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6.本期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开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包括:

(1)重新就业 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2)待遇期满 指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届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3)其他 指因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等原因,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7.本期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 指报告期内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

补充资料:

8.本期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地方规定,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提前就业的失业人员,将本人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剩余部分一次性全部领取的人数。

9.本期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

指报告期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之和。

(二)人社统UI3号表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及按地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人数之和。

2.女性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的女性人数。

3.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4.外国人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中国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合法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非中国籍的人员人数。

5.实际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数。6.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7.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8.其他企业

指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简称《规定》)中代码为“130”-“190”的企业。

9.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200”-“390”的企业。10.事业单位 指由编制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

11.其他 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三)人社统UI4号表

1.失业保险金标准 指各市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2.最高 指调标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 3.最低 指调标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4.平均

指调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平均数; 5.调标时间

指省级调标文件规定的开始执行日期。

WI工伤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WI1号表 宾栏

1.参保单位户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户数。

2.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3.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4.事业单位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5.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因工伤或职业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人数。它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中未评定等级的人数、享受伤残待遇人数以及享受工亡待遇人数之和。

6.享受伤残待遇的一至四级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人数。

7.享受伤残待遇的五至十级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五至十级伤残人数。

8.未评定伤残等级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不够评定伤残等级,但已享受工伤医疗等项待遇的生存者。(不含工伤死亡人员)

9.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人员 指报告期内认定为因工死亡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职工。

10.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死亡

指报告期内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人 31

数。

11.供养亲属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数。

(二)人社统WI2号表 甲栏:

1.高风险企业 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主要有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

2.其他高风险企业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

3.服务业

指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中所有的一类风险行业。4.其它服务业 指一类风险行业中除餐饮业、住宿业以外的所有行业。

(三)人社统WI3号表 甲栏

1.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包含乡镇企业。

其中,一类至三类风险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对应企业所在风险类别。

2.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有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

3.事业 指报告期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4.其他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宾栏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2.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人员。3.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4.按工程项目总造价核算 指根据《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第三条规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按产量核算 指根据《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第五条规定,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6.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本金)。7.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应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金额。

8.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9.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本金)。

10.期末累计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本金)。

11.统筹地区 工伤保险基金在一定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这样的地区(含委托管理单位)称为统筹地区。

(四)人社统WI4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合计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基金支付,享受工伤医疗、伤残、工亡待遇的总人数。不进行重复计算。

其中:职业病 指职工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待遇的人数。

2.享受伤残待遇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标准支付给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十级和未评定伤残等级伤残职工的人数。

3.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人员 指报告期内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职工。

4.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死亡

指报告期内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人数。

5.供养亲属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数。

6.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同护理等级标准支付给伤残职生活护理费的人数。

7.安装辅助器具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安装辅助器具的工伤人数。补充资料:

1.本期1-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其中,退休后未转入养老保险管理的人数是指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而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人数。

2.上年转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总人数 指上年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年度继续享受的人数。

其中:上年转入享受伤残津贴的人数 指上年度享受伤残津贴本年度继续享受的人数,也包含领养老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人员。

其中:只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数 指工伤职工退休后,在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只支付生活护理费本年度继续享受护理费的人数。

其中:旧伤复发只享受医疗待遇 指上年度病情复发,经审核属于旧伤复发并跨年度只享受工伤医疗一项待遇的人员。

其中:其他 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跨年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人员。

3.一次性领取待遇的指标 指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4.本期退休的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指退休的工伤职工在报告期内享受旧伤复发后的医疗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5.“小工伤”人数 指依据各统筹地区针对伤害轻微、医疗费用额度低的人员专门制定的简易认定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数。

(五)人社统WI4号续表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伤残待遇支出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是指符合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人数及费用金额。

2.工亡待遇支出 其中,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符合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人数及费用金额。

3.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费用 指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4]18号)规定的人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总金额。

4.基金补差的伤残津贴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六)人社统WI5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门(急)诊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合计。

2.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3.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合计。

4.住院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5.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6.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治愈(包括死亡)出院的人次数。

7.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七)人社统WI5号表续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符合规定的5-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总额。

2.住院伙食补助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的总额,含统筹地区内的住院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费用。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用和非住院期间的工伤职工的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协议康复机构治疗康复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康复费用的合计。

5.工伤康复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康复的人次数,一个疗程统计为一人次。

6.职业康复费用小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进行职业康复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的合计。

7.职业康复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进行职业康复的人次数,一个疗程统计为一人次。

8.工伤预防费支出 指报告期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工伤预防方面的费用总额。包括宣传费、培训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于预防的开支费用。

MI生育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MI1号表 宾栏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其中女性是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人数。

2.本期享受生育待遇人次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次数。包括本期因生育、流产和计划生育手术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次数。

(二)人社统MI2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HI2号表。宾栏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其中女性是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人数。

2.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数。

3.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4.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金额(本金)。5.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6.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实际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金额,不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7.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本金)。

8.期末累计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金额(本金)。

补充资料∶

1.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

(三)人社统MI3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HI2号表。宾栏

1.享受待遇的总人次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次数。包括按待遇类别分类参保女职工生育人数和参保人员计划生育待遇的人次数,按支出类别分类享受医疗待遇和津贴待遇人次。

2.女职工生育津贴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人次数。说明:生育一次记享受生育津贴一次。

4.计划生育津贴人次:指报告期内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津贴待遇的人次数。5.本期医疗费用: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含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参保人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说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不含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本期津贴: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享受津贴的金额。包括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和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津贴。

RI农村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RI2号表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人数(不包括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数)。

2.应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保人员中尚未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人数)。

3.本期增加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应缴费人数。

4.新参保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新参保的人数。5.制度内跨省保险关系转入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人数。

6.本期减少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数。

7.通过待遇核定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新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

8.制度内跨省保险关系转出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出,并终止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系的人数。

9.跨制度转出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包括考取公务员的人数)。

10.死亡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由于死亡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1.出国(境)定居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由于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2.待遇领取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保人员中已经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

13.本期增加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待遇领取人数。

14.新参保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待遇领取人员中,属于新参保的人数。15.通过待遇核定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待遇领取人员中,属于新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

16.本期减少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数。

17.死亡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员中,由于死亡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8.出国(境)定居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员中,由于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9.重复享受待遇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员中,由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包括跨地区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二)人社统RI3号表

1.当年新增被征地农民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被征地农民人数。

2.其中:城市规划区内 指报告期当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人数。

3.参加城镇乡民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38

数。

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5.基本生活保障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数。6.期末实有被征地农民人数 指报告期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被征地农民累计人数。

7.其中:城市规划区内

指报告期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累计人数。

8.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累计人数

9.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人数。

10.基本生活保障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累计人数。11.当期收入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金额。12.当期支出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金额。

13.其中:社保保障金 指报告期当年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金额。

14.期末累计收入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累计金额。15.期末累计支出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累计金额。

16.其中:社保保障金 指报告期末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累计金额。

SI社会保险其他

(一)人社统SI1号表 宾栏

1.补充养老保险参加企业年金职工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2.补充养老保险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数。

3.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补助范围人员的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数。

4.公务员医疗补助实际享受补助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人 39

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5.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为解决封顶线以上人员的医疗费用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人数。

6.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的人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7.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除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以外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数(含职工、退休)。

8.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享受除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以外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二)人社统SI2号表 甲栏:

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其经办险种的稽核情况。

宾栏:

1.实地稽核 指由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到被稽核对象所在地进行的稽核。

2.户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的数量。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为一户。3.人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该参保缴费的总人数。4.违规户数 指报告期内经稽核发现违反社会保险规定单位的总数量。

5.违规人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应参保未参保人数与已参保未足额缴费人数的合计。应参保未参保人数,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已参保未足额缴费人数,指已经参保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

6.少报基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未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少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少报基数=应报缴费工资基数-实报缴费工资基数。

7.少缴社会保险费 指报告期内少报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出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8.征缴稽核追回金额 指报告期内已经补缴到账的社会保险费总数。

9.核查享受待遇人次 指报告期内核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金等)的人次数。

10.欺诈冒领人数 指报告期内查出不具备领取资格或条件而故意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次数。

11.欺诈冒领金额 指报告期内冒领人故意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数额。

12.追回欺诈冒领金额 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欺诈冒领社会保险金

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到账总金额。

13.稽核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数 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总数量,对同一家医药服务机构同一事项的稽核视为一次。

14.实地稽核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数 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到社会保险服务场所或违规现场稽核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数量,对同一家医药服务机构同一事项的稽核视为一次。

15.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数 指报告期内经稽核查处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协议规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总数量。

16.违规金额 指报告期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反协议规定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总额。

17.拒付追回违规金额 指报告期内拒付或追回到账的违规资金总额。18.涉案案件数 指报告期内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总数。

(三)人社统SI3号表 宾栏

1.基金已先行支付 指报告期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总额。

(1)未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病,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2.基金已追偿 指报告期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基金已先行支付的费用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追偿的费用总额。

其中:扣减个人 指报告期内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

3.累计未尝还 指报告期末《社会保险法》规定应由用人单位、第三人累计尚未偿还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的总额。

二、逻辑关系式

TH 厅统表

(一)厅统表TH1号

甲栏:(1)=(2)+(3)+(4)+(5),(7)=(8)+(9)+(10)+(11),(12)≥(13)宾栏:(1)≥(2),(1)≥(3),(1)≥(4),(5)≥(6)

(二)厅统表TH2号

甲栏:(1)=(2)+(7)+(8)+(9)+(10),(2)=(3)+(4)+(5)+(6)宾栏:(7)=(1)+(4)-(5)-(6),(4)=(2)-(3),(8)=(3)÷(2)×100%

(三)厅统表TH3号

宾栏:(1)=(2)+(3)+(4)+(5),(15)=(6)-(8)

(四)厅统表TH4号

甲栏:(1)=(2)+(7)+(8),(2)=(3)+(4)+(5)+(6)宾栏:(3)≥(5),(4)≥(6),(10)=(3)+(4)-(5)-(6),(11)=(7)-(8)-(9)+(10)

(五)厅统表TH5号

宾栏:(1)≥(2),(2)≥(3),(4)≥(5),(6)≥(7),(10)≥(13),(11)≥(14),(12)≥(15),(16)≥(13),(17)≥(14)+(15),(18)≥(19),(20)≥(21)

(六)厅统表TH6号 宾栏:(1)+(3)-(5)-(6)=(8)

(七)厅统表TH7号

宾栏:(3)=(6)+(12),(4)=(5)+(6)+(7)+(8),(10)=(11)+(12)+(13)+(14)

(八)厅统表TH8号表

宾栏:(3)=(6)+(12),(4)=(5)+(6)+(7)+(8),(10)=(11)+(12)+(13)+(14)。

EI养老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EI4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1)≥(3),(5)≥(6)+(7),(8)≥(9)+(10),(11)≥(12)+(13)+(14)

(二)人社统EI5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3)≥(4),(5)≥(6),(7)≥(8)+(9),(10)≥(11)+(12),(7)≥(10),(8)≥(11),(9)≥(12)

(三)人社统EI6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1)=(2)+(3)+(4),(6)=(7)+(8)+(9),(11)=(12)+(13)+(14),(5)+(6)+(10)-(11)=(15)

表间栏目关系:

人社统EI4号表的宾栏(1)+(5)≥人社统EI6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EI4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EI6号表的宾栏(2)+(4)人社统EI4号表的宾栏(3)≥人社统EI6号表的宾栏(2)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1)*单位费率=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3)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2)*个人费率=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5)

HI医疗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HI2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2)=(3)+(5)+(7)+(9)

(二)人社统HI3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3)+(4)+(5)-(6)-(8)-(9)=(10),(4)≥(6),(5)≥(8),(6)≥(7),(10)≥(11),(13)+(14)-(15)-(16)=(17),(14)≥(15),(17)≥(18)

(三)人社统HI4号表

甲栏:(1)=(3)+(4)+(5)+(6),(1)≥(2);

宾栏:(1)>(2),(5)≥(6)+(7)+(8),(10)≥(11)+(12)+(13)+(14)+(15)+(16),(10)≥(17)+(18)+(19)

(四)人社统HI4(续)号表

甲栏:(1)=(3)+(4)+(5)+(6),(1)≥(2);

宾栏:(1)>(2),(5)≥(6)+(7)+(8),(10)≥(11)+(12)+(13)+(14)+(15)+(16),(10)≥(17)+(18)+(19)

(五)人社统HI5号表

宾栏:(1)≥(2),(1)=(3)+(8)+(13),(3)≥(4)+(5)+(6)+(7),(8)≥(9)+(10)+(11)+(12),(13)≥(14),(15)≥(16)

(六)人社统HI6号表

甲栏:(1)=(2)+(7)+(12),(2)≥(3)+(4)+(5)+(6),(7)≥(8)+(9)+(10)+(11),(12)≥(13);

宾栏:(5)≥(9)+(13),(6)≥(10)+(14),(7)≥(11)+(15),(8)≥(12)+(16)

(七)人社统HI7号表

甲栏:(1)=(2)+(4)+(5),(2)≥(3);

宾栏:(1)≥(2),(3)≥(4),(4)≥(5),(7)≥(8)+(9)+(10),(13)≥(14)+(15)+(16)+(17)+(18)+(19),(13)≥(20)+(21)+(22)

(八)人社统HI8号表

甲栏:(1)=(3)+(4)+(5)+(6),(1)≥(2);宾栏:(1)≥(2),(2)≥(3)+(4),(5)≥(6),(6)≥(7)+(11)+(12),(7)≥(8)+(9),(7)≥(10),(14)≥(15)+(17)+(18),(15)≥(16)

(九)人社统HI8(续)号表

甲栏:(1)=(3)+(4)+(5)+(6),(1)≥(2);宾栏:(3)≥(4)+(5)+(6)+(7)+(8)+(9),(3)≥(10)+(11)+(12)

(十)人社统HI9号表

甲栏:(1)=(2)+(5),(2)≥(3),(2)≥(4),(5)≥(6),(5)≥(7);宾栏:(5)≥(6)+(7)+(8),(10)≥(11)+(12)+(13)

(十一)人社统HI9(续)号表 甲栏:(1)≥(2),(1)≥(3);宾栏:(3)≥(4),(6)≥(7)+(8)+(9),(11)≥(12)+(13)+(14)

(十二)人社统HI10号表 宾栏:(3)≥(4),(6)≥(7)

表间栏目关系:

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2)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3)=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5)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4)=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6)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5)=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7)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6)=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3)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7)=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4)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8)=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5)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9)=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7)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0)=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8)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1)=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2)=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2)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3)=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3)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4)=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4)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5)=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5)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6)=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6)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7)=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7)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8)=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8)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9)=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9)

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0)=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0)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1)=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1)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2)=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2)

UI失业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UI1号表

宾栏:(2)=(1)+(8)-(13),(2)≥(3),(2)≥(4),(2)≥(5),(8)≥(9),(8)=(10)+(11)+(12),(13)=(14)+(15)+(16)。

(二)人社统UI3号表

宾栏:(1)≥(2),(1)≥(3),(1)≥(4),(1)≥(5),(6)≥(7),(12)≥(13),(14)≥(15),(1)=(6)+(12)+(14),(6)=(8)+(9)+(10)+(11),(2)=(7)+(13)+(15)。

(三)人社统UI4号表

宾栏:(1)≥(3)≥(2)

WI工伤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WI1号表

宾栏:(2)>(3),(2)>(4),(5)=(6)+(7)+(8)+(9)+(11)

(二)人社统WI2号表

甲栏:(1)=(2)+(3)+(4)+(5),(6)=(7)+(8)+(9)宾栏:(2)≥(3)

(三)人社统WI3号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1)≥(2),(7)+(10)+(13)+(15)-(8)-(11)-(14)-(16)=(17),(7)≥(8),(10)≥(11),(13)≥(14)。

(四)人社统WI4号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3)=(4)+(6)+(8)+(10),(12)=(13)+(15)+(17),(1)=(3)+(13)+(17),(2)=(5)+(7)+(9)+(11)+(14),(1)≥(2),(4)≥(5),(6)≥(7),(8)≥(9),(10)≥(11),(13)≥(14),(15)≥(16)。

(五)人社统WI4号续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1)=(2)+(4)+(10)+(14),(16)=(17)+(19)+(21)。

(六)人社统WI5号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1)≥(2),(3)≥(4),(5)≥(6),(7)≥(8),(9)≥(10),(11)≥(12),(13)≥(14)。

(七)人社统WI5号表续

甲栏:(1)=(2)+(6)+(7)+(8),(2)=(3)+(4)+(5); 宾栏:(11)≥(12),(13)≥(14)。

MI生育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MI1号表

宾栏:(1)≥(2),(3)≥(4)+(5)

(二)人社统MI2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1)≥(2),(5)+(6)-(7)-(8)=(9),(6)≥(7)

(三)人社统MI3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1)=(6)+(7),(2)≥(3),(4)≥(5),(7)≥(8)+(9),(10)≥(11)+(13),(11≥(12),(13)≥(14),(15)≥(16)+(17)

RI农村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RI2号表

宾栏:(1)=(2)+(12),(3)≥(4)+(5),(6)≥(7)+(8)+(9)+(10)+(11),(7)=(15),(13)≥(14)+(15),(16)≥(17)+(18)+(19)

(二)人社统RI3号表

宾栏:(1)>(2),(3)=(4)+(5)+(6),(1)>(3),(7)≥(1),(7)>(8),(7)>(9),(9)=(10)+(11)+(12),(14)≥(15),(16)=(13)-(14),(18)≥(19),(20)=(17)-(18)

SI 社会保险其他

(一)人社统SI1号表 甲栏:(1)=(2)+(3)+(4)+(5)

(二)人社统SI2号表

宾栏:(1)≥(3),(2)≥(4)+(5),(13)≥(14),(13)≥(15)

(二)人社统SI3号表 甲栏:(1)=(2)+(3)宾栏:(13)=(1)-(5),(14)=(2)-(7),(15)=(3)-(9),(1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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