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国有资产处理文件_国有资产转移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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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人民政府文件

藤政发〔2010〕39号

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我县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藤县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藤县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国有权益和职工合法利益,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和国有企业各项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权益(股权)转移、转让及核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转让、参股、抵押、租赁、出借、报废、报损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本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负责本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资产营运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待处置国有资产单台套(件)原值在2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二)待处置国有资产单台套(件)原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虽然单台套(件)原值不足2万元,但较大宗需要处置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待处置国有资产单台套(件)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虽然单台套(件)原值不足10万元,但大宗需要处置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同意,送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凡列入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国有资产,均属于管理范围。具体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专用通讯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等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章 处置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处置程序。各单位要按照申报、核实、评估、审批、备案、处置、报送的程序处置国有资产。

(一)申报。申请资产处置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提交资产处置申请的书面报告(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及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资产价值的凭证(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单以及房屋、土地“两证”复印件);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报损资产清册、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二)核实。县财政局按批复意见和申请资产处置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组织资产处置单位、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逐一对所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认定,并移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

(三)评估。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需评估的资产,必须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县财政局备案后,作为确认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审批。根据评估结果,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作出资产处置的方案,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五)备案。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将资产处置批复情况(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处置。凡国有资产处置(除资产划拨外)都必须进行公开处置(拍卖、竞标、协议等),资产处置以批复的价格为参考依据。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要事先通知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监督部门,由监督部门派专人对公开处置活动进行现场全程监督。

(七)报送。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产处置结果书面送县财政局。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同时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处置办法。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招标、拍卖、挂牌。房屋、门面、土地使用权、车辆(船舶)、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参股、股权转让、商标权、专项设备、重要设备以及评估价值较高的一般设备等,由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组织或委托有关交易机构、拍卖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

(二)协议转让及其他合法方式。出售、转让国有资产(权益),没有其他竞争对象的;特定的出售、转让对象(且有县人民政府批文的);经两次公开拍卖标的流拍的;经批准进行资产置换的(置换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价值较低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被设置委托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或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国有资产,按县人民政府批示,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清理,移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有限公司处置。对于报废资产、闲置资产和超编制定额的资产,按县人民政府批示,县财政局有权收回,并移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和调剂,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账目处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出售、转让、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相关资料,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作为重新入账的原始凭证,并作为单位产权登记年检时产权变更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由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按藤政发〔2009〕37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合资、参股、联营的,应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并进行资产评估,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送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按有关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国有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需利用国有资产担保抵押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运作。同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担保抵押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企业提供担保的可行性分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审批后,抵押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县财政局不予出具表明产权变动的合法凭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从严控制固定资产购置。国土、城建(房管)、工商行政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租赁收入、“非转经”收入)均属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县财政局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要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不同情况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凡发生以下行为,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作出经济和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2.未按程序依法进行评估,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3.拒绝对单位闲置资产或超编制定额资产调剂处理的;4.拖欠、挪用、截留、转移国有资产变价收入的;5.借处置国有资产徇私舞弊、牟取个人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6.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本县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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