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指南_公司注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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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指南

2010-12-10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4.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6.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条件

(一)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3.可行性报告;

4.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6.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9.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10.仓库管理制度;

11.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12.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13.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14.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应一次性提交;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13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四、程序

(一)保税仓库设立

1.申请企业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并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并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4.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企业领取《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可投入运营。

(二)保税仓库变更

1.保税仓库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或容积、仓储范围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其中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进行验收,经重新验收符合条件的,准予开展相关业务。

2.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后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并进行重新审核。上述事项的变更不得改变仓库经营企业的主体,变更后仍需满足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保税仓库注销

1.保税仓库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依法予以注销:(1)保税仓库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的;(2)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保税仓储业务;(3)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包括变更后)丧失经营资质;(4)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5)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

2.注销保税仓库前,海关应当盘点库存,确认实际入库货物均已办结出库手续。保税仓库有库存货物的,应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补税、退运或放弃手续。3.海关决定注销的,制发《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收回原《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及铜牌。

五、办事时限

1.主管海关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直属海关办理时限:自接到主管海关报送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电话 受理部门: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 办公地址:详见各隶属海关联系地址 办公时间:详见各隶属海关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详见各隶属海关联系电话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3.《保税仓库验收申请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变更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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