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借外债_中国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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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借外债
作者:金阙咨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065 更新时间:2009-5-17
一、举借外债的前提
公司的注册资本须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内足额到位。如逾期出资且注册资本仍未全部到位的,则不能举借外债。
二、举借外债的限额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的规定,公司可借用外债最大额度为投资总和注册资本之差额。
公司若有未付汇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则该延期付款视为外债。
公司若有接受境外担保之情况,则可借用外债最大额度为投资总和注册资本、担保履约额的差额。
公司超额汇入外债资金,应在三个月内至原审批机构办妥增加投资总额之审批,如超出此期限,超额部分资金将沿原汇路被退回。
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外债额度按注册资本到位比例计算。
三、外债登记
公司向境外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取得《外债登记证》和核准件。
四、借款合同制作要求
一般来说,公司与境外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借款金额;
2.借款利率;
3.借款用途;
4.借款期限;
5.借款合同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方生效;
6.还本付息须获得外汇管理局核准。
五、外债利息
公司举借外债的利息不可高于国际金融市场同类贷款的利率(通常以LIBOR〈 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 为准),且支付利息时应当预提所得税。
六、外债用途
一般来说,公司举借的外债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不得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
公司在办理外债结汇手续时,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订单、发票、对外付款单、申报单、核销单、水单、银行对帐单、银行入帐单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凭证供其审核。
七、关于提前还款
公司的借款合同中若无提前还款的条款,则公司不能提前还款。
八、外债登记所需资料
1、批准证书和批复(影印件加公章2份);
2、营业执照(影印件加公章2份);
3、验资报告(影印件加公章2份);
4、章程(影印件加公章2份);
5、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影印件加公章2份);
6、外汇账户管理智能卡;
7、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加公章2份);
8、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影印件加公章2份);
9、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影印件加公章2份);
10、借款合同(4份,借款方代表人签字,加盖钢印或singing bar章;贵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11、关于举借外债的董事会决议(原件4份);
12、外债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13、《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2份);(原件2份)
14、《借款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2份)
15、《已借外债情况说明》(非第一次办理外债登记)(原件2份);
16、外债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我国现行制度对举借外债的监管
(2009-07-03 18:44:16)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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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外债
国际商业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机构 杂谈
(一)监管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监管适用主体为境内机构,对于个人境外借款,则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明确性和禁止性规定。因此,个人理解:如果个人境外借款并在境外使用,不涉及境内结售汇时,则目前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对其进行约束。但境内机构,即使其境外借款并在境外使用和偿还,不涉及外汇收支,仍需办理外债登记和审批程序。
(二)外债的用途和金额管制 A:金额方面的管制
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B:用途管制
→ 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不得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
→ 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 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三)举借外债的审批 → 发行债权的审批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内资企业商业贷款的审批
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投注差管理原则)
投注差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超过“投注差”时的规范措施】 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中长期外债补登记的,应先要求其限期办理增资手续,否则,仅对其符合规定的外债进行登记,对其超出部分不予补办登记,还本付息不予核准。【因为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与注册资本的变更是相互联系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没有按合同规定全部到位申请补办外债登记的,应先要求其按合同规定补足资本金,否则,外汇局不予补办外债登记,还本付息不予核准。→ 特殊模式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
●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 境外担保项下境内借款的监管(或有负债)
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否则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因为涉及或有负债)→ 境外借款及境外担保合同登记的效力(登记生效原则)
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汇发2006(47)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