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医疗保险宣传汇总_兰州市社区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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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医疗保险宣传汇总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今年我市开展的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活动中征集到的对医疗保险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改革的形势讲明、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对三项改革意义的认识,让广大职工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三项改革,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将与兰州晚报共同开展宣传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争取通过一段时间、多种形式的宣传,把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讲明,把就医看病的程序讲透,把医疗费用的分担情况搞清,让每一个参保职工都清楚参加医疗保险应尽的义务和应缴纳的费用,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个人应负担哪些项目的费用,个人帐户IC卡如何使用等医保实际应用环节。
为突出这一次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服务性,解决参保人员最关心、最需要掌握的医保政策规定和就医程序、费用结算办法,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将积极配合各家新闻单位,提供全市医保改革的进展情况和政策指导,并在兰州医保网站(网址:http://www.daodoc.com)上及时发布医疗保险信息,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我市目前运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以及《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发[2001]11号)来设计的。现就《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兰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兰医改组字[2003]4号)等有关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外埠党政机关和企业驻甘办事机构及其职工;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关于基金筹集及个人帐户的划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1、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划入;
2、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5%划入;
3、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养老金的4%划入。
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四、困难企业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困难企业(指因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等原因拖欠职工工资连续5个月以上,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无法保障的国有、集体企业)可先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费,企业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所缴费用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设立个人帐户。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时,要广泛征求职工和退休人员意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五、破产、改制企业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由接收单位或继续经营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法宣布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必须从资产变现中按规定程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破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如被分流,接受单位继续为接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何以退休人员如没有接受单位,破产企业应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余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
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平均寿命70岁-该职工实际年龄)×上一年度本市退休人员平均医疗保险费。
参加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窗口办理手续)
1、领取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
2、购买参保申报软件并参加培训学习;
3、在所在辖区的地税大厅申办医保电脑编号,然后带单位营业执照到1507房工伤科认定工伤费率,在二楼办理参保软件注册手续;
4、准备以下证件和资料:
a、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b、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c、财政拨款单位必须提供编制册。非财政拨款单位必须提供上年度单位工资报表;
d、上月工资表及养老保险核定明细表;
e、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表;
f、公务员单位享受副县、副高以上待遇的人员需带证明材料(任职文件或证书);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g、三张一寸免冠彩色近照。
5、审核资料合格后, 领取《参保通知书》。
二、缴费申报、审核(缴费申报、审核窗口办理手续)
1、凭《参保通知书》、《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办理缴费申报;
2、对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基数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 , 同意参保;
3、凭《缴费通知书》, 到地税部门缴费;
三、增减变异(增减变异窗口办理手续)
1、于每月十日前 , 将人员增减变异情况及时带软盘办理手续。
2、单位新增人员办理手续 , 须提供上级主管人事或组织部门的调令、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劳动合同,学生分配须提供派遣证及工资关系;(以上证件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减少人员(统筹区域内)办理手续 , 须提供调令、解聘合同、辞职信 , 如无上述手续单位须开据相关证明;
4、单位人员死亡、调出(统筹区域外)办理手续 , 须提供人员死亡证明、调令收回医保手册、社保卡;
四、证卡发放(证卡发放窗口办理手续)
1、参保单位凭《甘肃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书》购买医疗保险有关证卡;
2、新增人员证卡凭发放审批表购买;
3、证件盖章;
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
关于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及就医管理,现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兰政办发[2004]37号)、《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兰劳社发[2005]52号)的有关主要规定加以说明。
一、制定《办法》、《细则》的目的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权利,切实解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接续保险关系及个体从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实现病有所医。
二、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人员。
三、保险关系的办理
(一)首次参保的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应该到保存其档案关系的劳动保障事务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目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代办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为
兰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城关区旧大路293号
电话
8867424
省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城关区皋兰路78号兴业大厦6楼
电话
8818942
中国兰州工程技术人才市场
城关区庆阳路159-161号民安大厦B座5楼
电话
8440475 兰州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市场
城关区陇西路48号1楼
电话
8480802
原在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养老保险接续的人员,一律到兰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没有在上述代办机构存档的人员,在各县区医疗保险局或委托存档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 原在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在与单位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视为新参保人员在缴费满 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需携带材料具体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到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委托协议书》、户口本(本人登记页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并如实填写《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审核表》2份。委托代理之前,已在原单位参保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原《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转证明,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参保人统一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储蓄帐户(医疗保险专用),储蓄专户首次预留资金不得低于15个月的应缴费额。每月初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委托市商业银行按月从个人储蓄专户中划转医疗保险费(含证卡费)。参保人员须于缴费年度底将所需费用按时、足额存入个人储蓄专户,否则视为中断缴费。同时提供市商业银行的存款证明(存折),当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发票。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如何缴费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未办理退休(职)手续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以2004年本省月社会平均工资1059.25元为例来计算,一年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059.25×4.5%×12=572.04元,大额医疗保险费60元,全年缴费合计632.04元。《细则》实施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可持原存档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相关证明,按规定到委托代理机构登记办理参保手续,并从办理参加医保手续之日起,每人每月分别缴纳统筹补充金2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5元。《细则》实施后,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达到《细则》第十条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五、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的医疗待遇 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缴费达到一定年龄可享受退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职)条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凡不足以上缴费年限规定的,在退休(职)时,应以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和缴费比例,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细则》实施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或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要未中断缴费,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设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凡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期满6个月后(等待期内退休的人员也必须在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参保人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所缴费只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自付。灵活就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细则实施前或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受等待期6个月的限制,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缴费次月起,按标准予以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只有退休后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需在参保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其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支,治疗结束后,凭当地医疗机构的病历、出院证明、费用清单、付款发票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照《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参保人生病住院时,凭本人《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委托代理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住院登记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根据医院有关规定预缴部分押金后即可在定点医院实行记帐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和医保IC卡办理结算和出院手续,参保人员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药)费用。
七、各县区医疗保险局咨询电话
城关区医疗保险局
8436562
七里河区医疗保险局
2664635 西固区医疗保险局
7533832
安宁区医疗保险局
7661380 红古区医疗保险局
6216602
永登县医疗保险局
6414531 榆中县医疗保险局
5237648
皋兰县医疗保险局
5722345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要掌握医保政策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在缴费满6个月时,凭《委托协议书》原件,领取《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手册》、《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