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伊莎娜民族服饰有限公司2_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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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伊莎娜民族服饰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公式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由发起股东代表、控股人拟定、股东代表大会批准。
本章程是宁夏伊莎娜民族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最高行动准则。
第二条 本公司注册登记名为:宁夏伊莎娜民族服饰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地点: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失地农民创业园
第四条 本公司以发起人实收资本200万元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以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五条 公司所租赁资产,受甲方监督;发起股、增量股及其它经济活动受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监督。
第二章 遵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公司遵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运用新管理、超前思维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以市场为主体、顾客为中心的经营管理机制,以开发公司人力资源、创新技术、经营、管理为手段,以追求顾客、股东、员工满以为目标,不断开发新品、提升产品品质、提高服务水平,创建最大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西服、标志服、时装、衬衣服饰、多功能生产、加工与销售和纺织品的营销与开发、进出口业务。
经营方式:国内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出口批发、零售;进口批发零售。
第三章 股东、股份和股票
第八条 本公司入股者为本公司股东。
本公司股东按份共有,股东对本公司所负的责任以各自认购的股份为限。本公司对外所付的责任,以本公司实有资产为限。
本公司股份暂分为发起股和增量股,发起股为优先股,增量股为普通股,视情况发放特别股,特别股的权益与责任由股东大会明确规定。
第九条 企业年个人方可成为本公司股东,本公司发起股为公司批准成立前入股股东。发起人共同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推举董事长、监事。
第十条 本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发行最高限额增量股,具体办法由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 本公司入股方式:现金入股、实物入股、专有技术入股、工业产权入股四种方式,除现金入股,其余入股方式均以国家专业权威平估部门,评估作价值为准。
第十二条 本公司股份除发起股不允许买卖、转让和抵押外,其它股份允许买卖、装让、赠与、所有股份均有继承权。股份转让、转移,必须在本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收取1%手续费;其它转让价值,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但自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第十三条 本公司股份采取记名式,股份的有效性以其内容与公司财务部记录资料为准。本公司股份分红,负亏,比率按股份人民币金额分、负。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领取应得股息和红利;
二、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转移股份;
四、索取本公司章程和查阅向股东公布的财务账目。在公司清算时,有权按其所持股份在本公司股份总额中所占比例,分享公司剩余资产;
第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其所持股份在本公司所占比例,负担公司亏损及债务,但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遵守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则;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发放增量股时,在册股东享有按持股比例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员工认
购新股方案,由股东会议决定,认购股权可以转让或放弃。
第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和毁损,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公司,并在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声明,如声明后一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财务部审核无误,可以补发新股
权,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股东例会每年
举行一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在召开会议的前十五天之前,将会以日期、地点、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有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股东特别会议:
一、百分之七十五的懂事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如有变卖公司三分之一的资产时;
三、占股份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并书面呈述议题时;
第十九条 持有董事会决定的最低持股额或以上的股东方有资格出席股东会议,有资格但不
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人代表,没有资格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以
书面委托董事会秘书或有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实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表决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议拥有下列职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听取和审批董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四、选举和罢免懂事,决定董事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对公司发放增量股、发行债券进行审批,对公司的合并转让、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
定。
六、选定为本公司提供查账、验证、服务的会计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议在选举和罢免懂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和多轮补缺投票制。股东会议在做出普通决议,出席股东会议代表或授权代表的普通股股份应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50%以
上。同意的普通股股份应占出股东会议代表或授权代表的普通股股份的75%以上。
第二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达不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额时,会议
应延期十五天召开,并再次向资格股东发出书面通知。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议常设机构,向股东会议负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股东会议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每年改选一次,上届董事会中至少有
三名董事留任,留任董事由董事会决定,其余选举产生。
董事可连选连任,如有特殊情况,经股东会议批准,董事会可延长一年任期。
董事候选人可由上届董事会提名,也可由占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其代表出
席方为有效。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名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
议由董事长签名,并有董事长指定公司档案室保存,十年内不得销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决议以出席票数过半为有效,当赞成与反对票数
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利,在决定与该懂事有利益关系的事项时,该懂事无投票
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公司董事长可兼任总经理,懂事亦可兼任高级职员。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职责: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决定出席股东会议股东必须持有的最低持股数,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议决定。
三、审查本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结算。
四、拟定本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审定本公司《规章制度》,确定劳动工资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六、任免本公司总经理和聘用会计师和审计师。
七、具体负责本公司清算工作。
八、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亏损额如达到本公司股本的20%时,应立即召集股东会议,向会议作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主要职责:
一、主持股东会议,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三、签署协议和董事会通过的其它重要文件,或授权他人代表签署。
四、提名或自荐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五、董事长需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董事会权限内的事物。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常务董事负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常设的检察机构,其职责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任期与董事相同。监事会的三分之一由本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产生于罢免由本公司工会职委会决定。其余三分之二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议和职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其职权如下:
一、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议,监督执行本公司业务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路人
员和董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宪章及股东会议决议的行为。
二、随时调查本公司业务状况,有权要求执行本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业务情
况。
三、随时检查本公司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簙和会计资料。
四、核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发现疑问,可以以本公司名义聘请资格会计师协助审核。
五、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六、代表本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的决议以三分之二监事同意为有效。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聘请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路两名。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本公司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由总经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做具体安排。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分管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职责:
一、执行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二、全面负责本公司的经营管理,主持本公司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各项计划,主持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组织制定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提出本公司的机构设置和调整意见,报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
五、任免副总经路及其同级职员,任免本公司其它各级职员。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审查、签订对内外的各项经济合同,并代表公司履行合同的责任,检查督促各部门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七、签订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和行政文件。
八、执行董事会授权的各项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而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时,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雇员
第四十条 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招收和解聘雇员。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雇员的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四十二条 雇员由辞职的自由,但必须按人事管理制度履行手续。
第十章 税收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基金后之盈余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三、公益金。
四、优先股股息。
五、普通股红利。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依法向政府缴纳各种税、费后,剩余部分的利润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A、法定公积金:不超过10%,B、公益金:按13%提取,是需要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其中(一)福利基金7%,是需要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奖励基金6%,是需要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股息每年支付一次,按股份额度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普通股不支付固定股息。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对本公司有贡献人员,不得挪作它用。公司在向政府纳税、交费弥补亏损、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前,不得支付股息和分配红利。
第十一章 会计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的会计核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的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条 本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在申报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对合营企业投资,采用核算方法,由董事会提案、股东大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公司附属企业财务报表除需要特别合并外,均逐项合并。
第五十四条 对库存货物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存货的盘亏、盘盈、损毁需查明原因,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调整账面记录。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及其折旧,购买固定资产以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缴纳的有关税金折合成本计算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向财务部查询。、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是长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经营,但如出现人力本科抗拒因素或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无法经营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做出停业决定,届时本公司资产和债务的清算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会议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为本章程组成部分。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发起股东会议通过,2012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