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辨证法练习_自然辩证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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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预防的辨证浅析 应该强化预防功能
事故给公安消防部队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是极大的。坚持用辩证的观点认识安全防事故工作,提高科学领导水平,强化事故预防功能,是促进公安消防部队队伍和业务创新的重要课题。
一、事故是可以认识的安全工作是事关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发展的一根敏感神经,各级每年都要花很大气力抓安全防事故,但各类事故仍然像幽灵一样在营区内外徘徊,使一些同志对事故预防感到束手无策,甚至达到草木皆兵的惊恐程度。事故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点,事故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常使人感到突然,这就使事故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其实,只要作深入的辩证思考就会发现,事故同任何事物一样,是可以认识的。唯物辩证法认为,无论是自然世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遵循一定规律的进行联系和发展变化的。事故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矛盾,也遵循一般矛盾发展的规律,同样可以认识。因为任何一起事故的发生,都要经过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经过一个由细微变化到逐步激化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学点哲学,把辩证法的法则变化为我们应对生活和工作的智慧。就拿量变质变规律来说,关注身边人和事物所发生的细小变化,及时消除不利因素,有效准确地化解矛盾,就可以促进有利因素的积累和发展,避免事故的发生。运用这一规律,就要善于发现和注意量的变化。因为,任何事故在量变阶段总是不明显的,往往容易被忽视不易察觉,但又有各种前兆可寻。只要善于知微见著,以小见大,一察觉到苗头就立即警觉起来,采取有效措施,事故是可以认识的。在对待事故问题上,就怕粗枝大叶,麻木不仁,熟视无睹。认识事故,关键在于我们的各级领导在领导部队建设发展中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把量变质量的哲学原理转变为发现事故的智慧。
有些同志认为,事故的发生都是偶然的变化,不好把握。这种认识给基层官兵带来很大的精神负担。一边要提高战斗力谋创新求发展出成绩,一边又提心吊胆,总是如履薄冰般地担心不知什么时候又会突然冒出个什么事故来,是所有努力倾刻间化为泡影。把事故看成是偶然现象的堆积,认为没有什么规律可循,是对唯物辩证法关于必然与偶然范畴的误解。辩证法认为,任何偶然的背后,都有其必然因素。纵观大千世界,没有脱离必然性的偶然性,事故是部队建设发展中矛盾发展的一种激化形式。官兵之间的矛盾,上下级之间的矛盾,人与装备的矛盾,人与环境的矛盾等,只要矛盾存在,就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这是必然性;哪一天要发生什么事故,发生在哪个单位,以什么形式发生,是偶然性。偶然发生的事故受必然性支配。二者的关系告诉我们,事故的发生是可以认识和把握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抓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完善预警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二、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有些同志总是认为事故发生太突然,不可预防,干其他工作敢拍胸脯立军令状,唯对事故预防工作感到心里没有底气。这种看法其实是片面的。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因为人们对一般事故的预防积累了一些知识,比如,某些事故与季节有关系。冬季冰天雪地易发生交通肇事,夏秋季易发生洪涝灾害,冬春天干物燥易发生火灾。有的事故与个人进退有关系。如考不上学、转不了士官、提不了职务时,容易成为事故发生的诱因。有的事故与部队驻地特点有关系。如驻城市部队官兵极易涉足娱乐场所,草原牧区部队点多线长寒冷期长易发生车辆事故、煤气中毒和违反民族纪律现象。有些事故与对新环境的适应有关系。如内地籍新战士刚到部队,缺乏应对艰苦环境和紧张警营生活的准备,会因地域艰苦、感染疾病、生活节奏快、怕苦怕累、心理产生恐惧等原因诱发逃离部队甚至轻生等问题。掌握了这些特点,就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根据已知事故,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也不失为预防事故的好方法。
事故有不断重复的特点。可以根据事故重复出现的现象,摸索和掌握其发生的一般规律,从而掌握事故预防的主动权。《内务条令》对安全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还结合自身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了许多极具针对性的规章制度,涵盖了安全工作的方方面面。这些都是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预防事故工作规律性的认识。不折不扣地落实这些规章制度,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几乎所有事故的发生都是没有按条令条例和规章办事所造成的。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我们一个字一个字地抠,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却一个字一个字地丢。所以,预防事故就应该在坚持综合治理的同时从源头抓起,从认认真真学习贯彻条令条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抓起,做到千军万马抓主官、千头万绪抓根本、千方百计抓落实。由于条令条例是从原则上、全局上讲的,年轻官兵对其缺乏深刻认识和理解,遇到各种情况不知道如何去预防,所以还应该根据特点编印预防各种事故的具体案例,开展生动形象的教育,以提高官兵预防事故的能力,同时积极做好加强预防事故的训练。
预防事故要做到坚持唯物辩证法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既统筹兼顾全面抓,又突出重心重点抓。如,重点事故要重点防。因驻地条件艰苦,部队远离首长机关,动车频率高,车辆事故的比例比较大,其中违章违纪因素比较典型,因而重点是要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和训练,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观念。又如,重点单位要重点管。小远散直单位是易发生事故的重要部位,在加强对这些单位预防事故指导帮教的同时,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还如,重点工作要重点防范。新兵训练是极易发生不安全事故的区域,诱发事故的因素很多,既要督导健全制度,强化责任、严格管理,又要督导做好各项后勤保障、丰富文化生活,还要督导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准确掌握新战士思想脉搏、强化心理干预和引导。
三、发生事故并不可怕
害怕事故在所有部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只是公安消防部队。尤其是基层单位和基层干部,害怕事故已经到了谈虎色变、草木皆兵的程度,致使一些单位被事故束缚了手脚,不敢创新,不敢放手抓工作,不敢大胆开展训练,为减少事故,有的减轻训练难度,有的训练课目干脆不训练。消极保安全,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其实是回避矛盾,对部队长远建设同样无益。害怕事故是队伍上的片面性,把事故看成绝对的坏事,看不到坏事可以变好事。俗语讲,“吃一堑,长一智”。人类的智慧是在一次次吃“堑”中增长起来的,无数人的成功都是在失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无论从哪方面学习都不如从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来得快”。通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的总结,得到深刻的教训,保持清醒头脑,对以后的工作就有了正确的指导。发生事故不要悲观泄气,更不能“一招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抓工作抓创新抓训练抓管理是对事故的积极预防,与发生事故并没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只要各项措施落实、工作扎实到位,事故就无机可乘。如果消极对待安全就会出现防了这边漏了哪边的情况。须知,精神状态不对头,是对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发展的危害在某种程度上讲比事故本身危害更大。
害怕事故,还与上级对事故的处理有关系。安全重于一切,安全是发展的基础,这些都非常对。不重视安全,忽视对事故的预防,违反客观规律盲目行为,就是对党和人民利益的最大犯罪。治警必严,对事故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这是对工作负责。但要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用安全客观的观点去评价分析发生了事故的单位和领导。一般来讲,发生了事故,说明这个单位工作上存在问题。尤其是连续发生事故的单位,说明工作抓落实不力,原因一定要找准,板子一定要打实。但也不能以偏概全抹杀他们所做的工作和已经取得的成绩。对因事故受到处理的干部也要一分为二,不能“一棒子打死”,要为他们汲取教训创造有利条件。这对调动官兵积极性十分必要。处理好一个人会教育一片,处理错一个人会打击一片。领导机关对事故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如果对勤奋敬业、大胆创新、刻苦训练中出现的一点事故揪住不放,百般指责,而对四平八稳、消极保安全的单位和人重奖重用,就会造成错误导向。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坐在哪里动口不动手当然不会发生事故,正如鲁迅先生所讲:“这毫不动弹,却也就是一个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