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及福利_医疗保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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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ZA/WI-19-A-0-2014《基本医疗保险及福利管理规定》

佛山市XX有限公司

版次: A/0

基本医疗保险及福利管理规定

批准:

颁布日期:2014年7月24日 编制:审核:

1、目的:

明确公司基本医疗及福利管理内容;规范公司基本医疗及福利管理方法;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及团队凝聚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基本医疗及福利管理

3、基本医疗及福利管理规定

3.1 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1.1 基本医疗保险

3.1.1.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公司按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员工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1.1.2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1.1.2.1 员工在就业当年,或当地实施医疗保险时即参加医疗保险;

3.1.1.2.2 退休前参加医疗保险年限累计满25年(已经确认的缴费年限视作参加医疗保险年限)。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时由单位为员工继续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原则上应在职工退休时一次缴足。也可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分次缴清。

3.1.2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3.1.2.1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是由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它资金等项构成。

3.1.2.2 公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一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在职员工45岁以下的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0.5%划入;45岁以上(含45岁)的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0.7%划入;退休人员每月按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2.2%划入。

3.1.2.3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木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3.1.3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1.3.1参保人员的医疗个人帐户由医保机构负责建立。医保机构每月月底前规定比例将保险费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医疗个人帐户统一使用农业银行或建设银行代理发行的IC卡,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使用时必须遵守IC卡的使用规定。

3.1.3.2 个人帐户IC卡目前用于支付住院或4种门诊特殊项目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暂时不能支付4种门诊特殊项目以外的其它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3.1.3.3 参保人员迁离本市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结转到迁入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无法结转的退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按法定程序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

3.1.3.4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费用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3.1.3.4.1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指的门诊特殊项目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

3.1.3.4.2 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1.3.4.3 属于他人责任承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3.1.3.4.4 属于违法违纪或个人过错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斗殴、酗酒、性病、自伤、自残、自杀、交通肇事等);

3.1.3.4.5 在入狱服刑期间的医疗费用;

3.1.3.4.6 入住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特殊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华侨、港、澳、台胞的高级病房,特需的医疗服务);

3.1.3.4.7 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1.3.4.8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不纳入报销的费用。

3.1.3.5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所定的起付标准按医院的不同等级、不同就医次数、在职或退休参保人员来确定(具体情况按《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执行)。

3.1.3.6 在职或退休参保人员,1年内无论住院多少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3.1.3.7 跨年度的住院或门诊特殊治疗,按出院的时间来核定年度费用(结算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年度)。

3.1.3.8 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特殊治疗时,向约定医院出示IC卡,并提供身份证。由医院

填写《佛山市医疗保险住院或门诊特殊治疗费用登记表》,并于住院或门诊特殊治疗次日(节假日顺延)通知医保机构。医保机构对住院或门诊特殊治疗病人进行核查,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病人,及时通知医院。

3.1.3.9 参保人员从约定医院出院时,医院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和医保机构分别和医院结算。属于统筹基金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机构按定额结算办法同医院结算。参保人和约定医院结算的费用包括: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上限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以及其他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

3.1.3.10到市区非约定医院住院,必须按规定办理住院的审批手续,出院时由个人垫付全部的医疗费用,然后凭医院发票、诊断证明书、医嘱复印件或收费明细清单到医保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3.1.3.11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特殊项目)费用结算单》须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医保机构才予支付。参保人员有权向医院查询住院或门诊特殊项目费用的明细收费项目,医院应提供方便。

3.1.3.12 由本市约定医院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提出申请,报医保机构批准。特殊危急病例需转院的,可经约定医院医务科或院长批准,先行转院,3天内补办转院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医保机构不予支付医疗费。转院原则上转往上一级或指定医院。

3.1.3.13 参保人员转院时,医保机构分别按转出、转入医院的人次平均住院费用定额向医院付费。

3.1.3.14 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或异地定居的退休参保人员,可在当地选择两间非营利性医院作为约定医院,并报医保机构批准备案。其住院或门诊特殊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区相应等级医院核定住院费用的规定报销。上述人员需转院时,原则上转回市的约定医院,如需转往当地其它医院,须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转院理由,报医保机构批准。

3.1.3.15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区外非约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区相应等级医院规定的报销比例的80%核报。

3.2 福利管理规定

3.2.1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

3.2.1.1 适用范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3.2.1.2 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计征社会保险费;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3.2.1.3 缴纳比例及期限:养老保险需要企业和个人累计缴纳满15年,交纳比例按照国家及市现行规定执行;医疗保险需要企业和个人累计缴纳男满25年,女满20年,交纳比例按照国家及市现行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需要企业和个人累计缴纳10年以上,交纳比例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个人暂不缴纳。

3.2.1.4职工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广东省现阶段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是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职金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比例。

3.2.2 健康检查,生日礼物及过节费

3.2.2.1 适用范围:签订劳动合同并转正定级人员(应届学生以转正定级为准);

3.2.2.2 健康检查:每年举办一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3.2.2.3 生日祝福:员工每年生日享受200元生日礼物,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

3.2.2.4 三八妇女节:女员工享受半天假期,公司向女员工发放200元过节费。

3.2.2.5 春节向员工发放1000元过节费,中秋节、端午节公司向员工发放500元的过节费。

3.2.3 员工补助金

3.2.3.1 结婚补助金:初婚员工凭相关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申请600元礼金;

3.2.3.2 补助金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核并办理;申请补助金的员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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