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零时32分_弱电施工零时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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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零时32分,遭两车碾压的广东佛山女孩小悦悦离开人世,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提前凋谢。
网络上充满悼念小悦悦的声音。截至记者发稿,仅新浪微博已有几千条相关留言:“天堂没有来来往往的车辆”,“愿天堂没有人心冷漠”„„
一个年幼生命的离去,带给我们的是巨大的心灵震撼,她引发了一场关于道德危机的全社会的大讨论。
人们开始反思:如何才能让社会停止冷漠?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如何才能让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多?
对此,部分律师、学者建议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等行为入罪,也有很多学者表示,与其立法惩处“见死不救”,不如立法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
见死不救罪是万不得已的手段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各界开展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的大讨论。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惩治见危不救,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见危不救的行为,尤其是对社会特殊人群,作出明确的‘惩恶’规定。”律师朱列玉认为,特殊人群应负担见危施救的义务,比如规定公务人员见危不救,必须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先进人士见危不救,取消各类荣誉称号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认为,“18个路人见死不救,是受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司法裁判的负面影响。”费汉定觉得,这不纯粹是司法问题,司法应该为改变这种社会现象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事实上,早在2001年全国两会上,就有32名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2009年,湖北荆州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船老板“见死不救、挟尸要价”,再次引发社会对见死不救的立法讨论。
反对将“见死不救”轻易入罪的理由主要是,法与道德的关系不能随意模糊。对于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的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他们道德缺失,但不能说他们是“犯了罪”,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有必须救人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的确发生过公民因为救人而惹上麻烦的事,比如被诬赖为肇事者;或是因为救助不当,扩大了损害;或是救助时自己受到伤害,使许多人在伸出援手之前有了顾虑。这种正常顾虑,如果被定位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是对刑法的滥用,刑法作为惩处手段,必须恪守“最后的”、“必须的”、“万不得已”的底限。
可以想象,如果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成为一项罪名,很多人为此可以一遇事就躲着走,以免牵扯太多麻烦。真要有什么人出意外了,都躲得远远的,连看看情况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这就违背了立法初衷。
各地立法不同,同样见义勇为行为待遇不一
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他建议:“如果制定专门的见义勇为法律还需要一定时间和条件的话,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见义勇为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期后再上升为法律。”
这3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起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障体系框架,但在这个体系框架内,很多规定仍不完善,各地分歧较多。
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有的地方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有的地方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归为见义勇为。
重庆市曾经有一个案例,青年何某为救落水儿童献身,然而,根据当时《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不在此列。
另外,很多省份相关条例都规定,“见义勇为一定要事迹突出”。有人指出,“事迹是否突出”只能作为奖励大小的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况且事迹是否突出并没有硬性的评判标准,如果把事迹突出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实践中恐怕难以公平操作。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需要证据来支持。受助者,以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在场的公民,都是见义勇为行为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是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证据,但现实中,有些受助者害怕支付见义勇为受伤、死亡者的补偿费用,一跑了之,或者干脆不承认被救的事实,见义勇为者受伤以后,很多群众不打电话报警。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袁古洁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场的其他公民应有的义务,一旦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在场公民应产生一种特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如作证、将受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协助报警等。
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朱占同认为,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保障,“对于见义勇为的人诉讼的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规则要对见义勇为的人有利。社会建设是要花钱的,要为见义勇为者埋单。”
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应是政府责任
综观各地法规,大多操作性不强,主要缘于政府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共有14条,却无一条明确其保障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缺乏强制性也是这类法规的问题所在。《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行为确认、医疗救治、诬陷报复、工作人员操守、贪污挪用经费等环节作出了“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的地方法规中,保障的对象多为见义勇为者本人,偶有提及“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有关专家指出,见义勇为的保障对象不能局限于见义勇为者本人,无论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属都应同时被列入保障对象的范围。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部分称,“应当给予下列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其他奖励。”然而,条例全文并未提及明确的保障标准,其他地方法规中大多如此。
“中国好人网”发起人谈方教授表示,应追踪保障见义勇为者,网站将救小悦悦的陈阿婆一家列为网站长期跟踪帮扶的对象,以后他们一家遇到有病治不起,就业、上学等问题,都会给予帮助。
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
然而,基金会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多年来救助的多是涉及公安的见义勇为行为,比如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每年救助的对象也很有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基金会只是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基金会只负责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发放。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才是负有全面责任的主体,除了资金保障外,见义勇为公民的安全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和其他救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等,都应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广州综合讯)“小悦悦事件”引发中国对道德良知的反思,“停止冷漠”的号召在网上疯狂转发,媒体呼吁政府推动司法独立,进行道德重整,也有人呼吁借鉴外国经验,规定见死不救者应受惩罚。
不过,不少人把“想救不敢救”的社会心态归咎于四年前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的“彭宇案”。有学者认为,要避免悲剧重演,就应该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
2007年,南京徐老太将彭宇诉至法院,称后者下巴士时撞倒自己,彭宇则坚决否认,声称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送医。结果法院一审判定彭宇撞人并赔偿4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8000新元),“彭宇案”最终以调解告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有网民认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彭宇案”之后,助人的成本、风险、恐惧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心态。
应改变“彭宇案”判决思维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认为,将“想救不敢救”的社会心态归咎于当初审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颇,但要避免悲剧重演,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
季卫东说:“在双方证据都不充足的情况下,法官没有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标准,而是在疑点重重时,就根据所谓‘常理’和‘社会情理’对彭宇的过失进行了可能性分析,当然难以令公众信服。”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的判词“雷人”,包括“(彭宇为)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等,当时引起舆论哗然。
季卫东担心,“彭宇案”的这种判决思维正在形成某种定势,公众在救人时不仅担心遭被救者“讹”上,更害怕的是连法官都不会支持自己。而一旦这样的事态普遍化,道德的大面积滑坡就无法避免。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连日来举办多场“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讨论会,会上有不少人建议为见义勇为立法,或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
各地学校也借此向学生进行道德观念教育,甚至将此列为招生考题。
顺德一客运公司颁“扶人奖”
顺德一家经营客运的公司颁发“扶人奖”,发放500元奖金给属下一名巴士司机,以奖励他上月帮助一名被摩托车撞倒的女子简单包扎并打电话叫救护车。
北大副校长吴志攀上月21日说的一段鼓励校友扶起摔倒老人的话,也被网民大量转发:“鼓励校友做好事,如果中间发生风险,比如扶起摔倒的老人被起诉,北大无偿提供法律支持。如果败诉要赔偿,北大出20万,多出的由校友募集支持。”
佛山被碾女童小悦悦的离世,引发一片反思潮。人们痛惜之余,纷纷谴责见死不救的路人,一些法律界人士更提出立法,“惩治”见危不救的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那十八个从小悦悦身旁经过的路人,一夜之间成了十恶不赦的罪人。在“正义”的呼声铺天盖地而来的时候,我们不妨冷静下来想一想,高声谴责那十八个路人的人们,如果那天你也刚好驾车从小悦悦身旁经过,你会——也敢停车下来救小悦悦吗?
相信呐喊归呐喊,虚伪的人们绝大多数都会绕过血泊中的小悦悦,落慌而逃的。这并非当代人的热血已经冷却,也非当代人的道德全都沦丧,而是当代人善良的心,早已被那些摔倒的老太,及南京“彭宇案”的审理法官给捣碎了。重温2007年南京扶起摔倒在地徐老太太的彭宇,被判定要赔偿四万元的雷人判决词,再看看小悦悦事件,你敢下车救人才怪!雷人判词如下:
“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看看这些由大脑故障的法官宣读出来的判决词,你还敢去碰那些本不属于你的事儿,你还愿意因好心肠而站在被告席上,你还会去当道德的楷模,去做见义勇为的大侠吗?日前,上海网民掀起了一场“寻找目击者”的接力,原因上海市杨浦区一超市免费班车司机尹启亮搀扶一名倒地老太,结果老太不治身亡,该司机被疑交通肇事,需要现场目击者协助证实现场情况。诸类事件,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而不管行善者最终能否逃过站在被告席上及赔偿厄难,都会惹来一身骚,后悔一辈子。
在见义勇为,向危难者施救的成本和风险日益上涨,在道貌岸然,十分雷人的法官越来越多的今日,百姓只有无奈的感叹:不是我们不救小悦悦,而是我们不敢救,救不起啊!世风日下,我们只好眼睁睁看着血泊中的小悦悦被一部又一部车辆碾过,茫然无措,不敢施救„„这怪谁?难道只怪百姓的麻木和冷漠?不!要怪只能怪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不公,怪法律对社会公德和百姓良知的无情践踏!在良好的社会风气已被扭曲的法律肆虐得遍体鳞伤时,中国的百姓除了惧怕救人之后背不起巨额赔偿款,更惧怕善良的心无法承受做好事得不到好报的痛苦折磨。
近日,北京大学副校长吁学生扶摔倒老人,称若被讹校方帮打官司。北京大学校长的思维看来跟“彭宇案”的审理法官一样有问题。扪心自问,哪个父母愿意千辛万苦考进这所最高学府的子女,不是接受高等教育,而是听校长话,傻乎乎去扶摔倒老人,去受讹,去官非缠身,去荒废学业,去浪费自己青春?连北京大学这样一所高等学府都无力去保护见义勇为学子的合法权益,要被迫扮演法律援助所角色,普通百姓还有什么勇气和能耐去见义勇为,去见危相救呢?
我们反思小悦悦事件,不如反思“彭宇案”的判决,我们谴责经过的路人,不如谴责改写国人道德标准,将中国“助人为乐”优良传统推向深渊,令国人爱心泯灭的“彭宇案”主审法官。虚伪的人们啊,请莫再拿百姓的道德说事!当社会无法营造一个人人乐于见义勇为的环境,法律无法公正对待见义勇为者,保护他们合法权益时,道德一斤值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