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规案例分析_信息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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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规案例分析
摘要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全球信息化的发展,随着21世纪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趋深化以及社会各行各业计算机应用的广泛普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课题之一。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也越来越猖獗,它已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以及个人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面对这一严峻势态,为有效地防止计算机犯罪,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作,我们不仅要从技术角度采取一些安全措施;还要在管理上采取一些安全手段,因此,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及宣传信息安全伦理道德规范、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及广大社会公民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调查制度和体系等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信息安全
一、计算机犯罪的危害及其对社会的冲击
利用现代信息和电子通讯技术从事计算机犯罪活动已涉及到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在计算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计算机犯罪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威胁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已达上万亿美元,年损失几百亿美元,平均每起损失90万美元。原联邦德国每年损失95亿美元。英国为25亿美元,且每40秒钟就发生一起计算机诈骗案。亚洲地区的计算机犯罪问题也很严重,如日本、新加坡等。我国在报纸上公开报导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也已达数万起。这一切足以表明计算机犯罪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各国政府、各级机构乃至整个社会都应积极行动起来,打击和防患计算机犯罪。
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化与法制化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立法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有利于促进计算机产业、信息服务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系统安全法律规范通常建立在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社会实际基础之上,其目标在于明确责任,制裁计 算机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单位及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早在1981年,我国政府就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予以了极大关注。并于1983年7月,公安部成立了计算机管理监察局,主管全国的计算机安全工作。为提高和加强全社会的计算机安全意识观念,积极推动和指导各有关方面的计算机安全治理工作,公安部于1987年10月推出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的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有以下这些:于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标准化法》;于1988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199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于1994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它是我国第一个计算机安全法规,也是我国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总纲[1];于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9年制定并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发达国家关注计算机安全立法是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的。瑞典早在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这是世界上首部直接涉及计算机安全问题的法规。随后,丹麦等西欧各国都先后颁布了数据法或数据保护法。美国国防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对计算机安全保密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工作。针对窃取计算机数据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种种危害,1981年成立了国家计算机安全中心,1983年美国国家计算机安全中心公布了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价准则,1986年制定了计算机诈骗条例,1987年制定了计算机安全条例,1999年制定了信息技术安全评价通用准则(CC),2003年美国国家安全局又发布了信息保障技术框架IATF4.0版本[2]。在亚洲,日本政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也相当重视,1984年日本金融界成立了金融工业信息系统中心,1985年制定了计算机安全规范,1986年成立了计算机安全管理协会,1989年日本警视厅又公布了《计算机病毒等非法程序的对策指南》。
三、案例分析
上诉人闻晓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闻晓阳原审诉称:闻晓阳为大陆明星许晴拍摄了照片,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闻晓阳发现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址为“”的来源网址以及大小318K、尺寸730*929pixels等内容。上述过程,由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涉案照片的原图存储在网址为“www.daodoc.com”的第三方网站上。在接到起诉状后,阿里巴巴公司即断开了与第三方网站上的涉案照片的链接。闻晓阳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闻晓阳提交的胶卷底片,可以确认闻晓阳是涉案许晴照片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照片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照片。
尽管闻晓阳不是通过在搜索栏中输入“许晴”二字进行搜索涉案照片的,而是通过依次点击雅虎中国网站上编辑好的“照片”、“魅力女星”、“大陆女星”、“许晴”等找到涉案照片的,但在闻晓阳点击后显示结果页面的同时,在雅虎中国网站的搜索栏中自动添加了“许晴”二字。这表明,尽管阿里巴巴公司事先设置了查找涉案照片的路径,但是这并不是对涉案照片本身进行复制和编辑,涉案照片仍是通过搜索的方式得到的。这种通过事先编辑的路径查找涉案照片的后台工作原理与通过搜索栏方式搜索照片的工作原理是一样的,都是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搜索的结果。而且,闻晓阳提交的公证书也明确显示涉案照片的原图实际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上,并不存储在雅虎中国网站上。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本质上提供的是搜索引擎的搜索服务,而不是闻晓阳诉称的通过深层链接方式的复制涉案照片。对于在搜索照片过程中,所形成的涉案照片的缩略图,原审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产生缩略图的目的不在于复制、编辑照片,而在于向网络用户提供搜索。涉案反映的缩略图的方式符合照片搜索目的,也最方便网络用户选择搜索结果。故照片搜索所形成的涉案缩略图仅仅是搜索结果的一种表现方式,并未改变其是搜索引擎搜索技术的本质。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依法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闻晓阳并未举证证明其事先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要求向阿里巴巴公司发出了通知。闻晓阳也未举证证明涉案第三方网站上的照片是否侵权,且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涉案第三方网站上的照片侵权。在阿里巴巴公司接到通知后,断开了与涉案照片的链接。综上,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并未侵犯闻晓阳对涉案照片享有的著作权,对闻晓阳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结束语
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和普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内外有关信息安全问题的研究力度也在不断加大,面对这一格局,各高等院校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专业纷纷开始将信息安全纳入主修课程。信息安全不仅涉及以上所述的管理方面的内容,而且还涉及密码理论、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审计、安全脆弱性分析、入侵、检测等技术层面的内容。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的基础和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作的重要保障,计算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安全调查等环节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为减少和有效避免计算机犯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带来的巨大破坏和损失,促使信息系统安全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应该深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计算机安全法规、伦理道德及调查三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