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_湖北省参公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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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
为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第7号令)、《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36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及“湖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省本级集中培训学时登记工作。市(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并对所辖县(市、区)教师培训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县(市、区)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同时对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学时登记进行年度审查,建立本级教师培训档案。中小学校负责本校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及远程网络培训学时登记,受理校外培训登记,建立本校教师培训“台帐”。第四条 纳入学时登记的培训包括: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2.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3.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
4.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培训。
5.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集中培训须在年初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年终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培训情况。各培训单位须在培训通知中标明培训学时并切实采取措施达到承诺的时间与标准。
中小学校依据学校教学实际与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组织校本培训,校本培训年度计划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集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对培训合格人员据实发放“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登记卡”是中小学教师在其任职学校申请登记学时的唯一依据,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一格式,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印制,并根据各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名册核发。“登记卡”遗失可向培训单位申请补发。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培训的学时登记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培训业务管理机构转发的培训通知及学员“结业证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第九条 教师参加集中培训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远程网络培训按照课程计划所设学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教师参加培训活动的有效凭证,是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晋级、教师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年审的必要依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标准格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发放给每位中小学教师,用于学时登记。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周期结束,完成周期学时任务的教师,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在其《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周期学时完成”专用章,由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培训)机构验印。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将教师培训的原始资料、证明材料等纳入教师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学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附则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折算标准参考《省教委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鄂教师【1998】024号)执行。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2.实行网络登录培训学时的,按网络管理系统授权的有关规定办理。网络登录的学时与“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和《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录的学时具有同等效力。
3.本省范围内的各类集中培训发放“结业证书”的,须在证书上注明培训学时。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