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_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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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称林区)及其边缘(以下称林缘)地带所从事的一切野外用火活动。

第三条 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管护单位要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用火管理、野外用火安全检查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野外用火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国家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野外用火管理措施,组织野外用火安全检查监督,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野外用火审批等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基础知识,规范全民野外用火行为。

(一)市、县(区)防火办要加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督,严格控制其野外用火行为。

(二)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的野外用火教育,开展野外用火知识课外辅导活动。在森林防火期,要时刻注意预防森林火灾,不得随意用火进行野炊。

第七条 在森林防火特别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地的森林火险天气和野外用火管理等实际情况,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组织对辖区野外用火管理的监督检查。对野外用火控制不力,巡查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八条 在林区、林缘的农村农事生产用火,应逐步推行“三集中”原则,即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集中地点、集中人力、集中时间进行统一烧除,以解决农村、农业、农民农事生产用火与控制野外用火的矛盾。

第九条 通过林区、林缘的高压输电线路,输配电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要承担高压输电线路沿线的森林防火责任,需经林间通过的新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必须向市、县(区)森林防火部门通报;并应派出专人巡查线路,严防输电线路断落或变压器着火,引发森林火灾。

第十条 市、县(区)防火办和林木管护单位的护林人员,应坚持每日巡防护林,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做到见烟查、见火打,切实把野外用火管住、管死。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特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各类防火信息,对国家、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部门和气象卫星遥感发现的林火热点,要及时组织护林人员进行巡查核实,并将卫星热点核查情况在30分钟内如实报市森林防火部门。

第十二条 加强林区、林缘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森林火警、火灾,社会各界群众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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