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标准_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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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安全生产网格化
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晋中市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严格对照标准,按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2011年网格化安全监管工作安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6号)要求和5月17日畅志仁副市长在全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推进会上安排,于6月底前做到人员到位、场地落实、经费落实、网格化设臵合理,9月底前做到基本运行,12月底前做到网上高标准运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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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知责、履责、问责”教育,全面推动我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各项功能的应用,提高录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准确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形成分级监管、职责明晰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层层监管、时时监控,确保日常监管不留盲区、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减少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它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事业管理活动、公共场所以及其它场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管理。本标准以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目的。各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相关规定所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应履行本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晋中市各县(区、市)、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村(社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实行“全面覆盖,权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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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持续完善”的原则,逐步实现分级分层管理、分岗分职定责、分时分段排查、分项分类整改,逐步实现问题的及时发现、网格的无缝链接、隐患的快速处臵、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网格化监管体系。
二、网格划分
第五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划分为三级:一级网格为县(区、市),开发区全部所辖区域;二级网格为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所辖区域,三级网格为行政村(社区)和各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网格在按地域划分的同时,根据监管对象及监管内容,以行业管理为对象划分出覆盖全辖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网格,网格划分在空间上无空白、无重叠。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和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市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在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内划分网格。
第七条 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网格上应找到对应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对应的行政区域,同时在内部划分自己的安全管理网格,各级网格必须在每个网格内明确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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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和责任人,并明确其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八条 各级监管网格应对照“九定”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形成相互促进、循环提升的安全生产管理流程,逐步实现精细化安全监管:
(一)、领导定区(按职责划定领导的监管责任区域)。县级以下各级负责人要在相应的网格上明确各自的职责,强化对责任区安全工作的领导、检查和指导。
(二)、全员定责(按岗位确定各类人员职责)。各级各类人员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属地范围和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岗位和个人,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主体,分解责任指标。
(三)、监管定位(所有环节必须明确对应的监管人员)。对每个区域、每个行业、每个场所、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台设施设备、每个工艺流程,逐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所负责的行业领域及对象,实施有效监管。
(四)、排查定时(按规定时限排查隐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按照“村企日、乡镇周、县半月、市每月”的排查周期进行,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明确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员。
(五)、应急定制(建立相关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体制、机制和编制,落实队伍、装备和物资器材,强化演练,形成对事故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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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
(六)、配臵定量(落实监管人员及相关装备数量)。明确各级网格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资金、装备、物资器材和办公场所
(七)、培训定岗(各类安全监管人员按岗位进行培训)。对网格负责人和网格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要同三级教育培训制度相结合,进行专业轮训。
(八)、上报定期(各类隐患和数据按规定时限上报)。执法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汇总上报,发生事故时按规定时限逐级如实报告。
(九)、奖惩定格(安全考核奖罚严明)。通过督查、监察、考核等形式,奖优罚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突破控制指标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网格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九条 责任单位必须在每个网格中明确一名负责领导作为本网格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网格安全监督管理领导责任;明确一名具体工作人员作为本网格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明确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因轮休、病、事假及出差、培训等原因所出现安全管理责任空白时的应对措施及方案。各网格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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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县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职责:
(一)、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的工作实际,划分和建立安全监管下级网格,明确每个下级网格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监督指导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制定和实施网格化管理。安委会主任为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监管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包括议事例会制度、定期排查制度、督查整改制度(加强回访,实现隐患治理常态化)、监管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细化基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和网格化监管检查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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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职责:
(一)、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及网格化监管相关制度,按照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含直接监管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实际,划分和建立安全监管下级网格,明确每个下级网格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监督指导所辖单位制定和实施网格化管理。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业、本系统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应当包括监察监管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三)、按照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7页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它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蝥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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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每月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按期对采集的企业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网格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案及网格化监管的相关制度,划分和确定下级网格,确定下级网格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监督指导所辖网格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本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但无法独自解决的安全隐患;
3、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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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并迅速向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每月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和其它网格化监管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职责:
(一)、从现有人员中确定一人具体负责网格化管理。
(二)、落实村(社区)干部和各村民小组安全职责
(三)、监督、指导本级网格的安全检查,积极排查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上报乡镇(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职责: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县级网格化管理的终端节点,要参照本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完善内部管理网格。
(二)、确定下属各层级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现安全生产分层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制度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投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考核等内部体系;严格现场管理、规范工艺流程,严格操作规程,制止“三违”行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保证设施、设备处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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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状态;积极排查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应急管理,随时处于备战状态,迅速消除事故灾难后果。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按规范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处理和善后工作。
四、网格化指挥中心
第十五条 各县应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的指挥、协调、指导工作。
各县网格化指挥中心属于县级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应与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联网运行。
第十六条 县级网格化指挥中心要制定下级网格、同级网格、网格内部的运行规则、程序、制度和应急监控措施,确保网格有序运行。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网格化指挥中心应配备3到5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员编制和数量由各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县级指挥中心应具备相应的硬件基础,指挥中心面积不得小于100平米。
第十八条 县级指挥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其中必须具备的设施如下:
1、二部畅通电话(确保一部电话出现故障,另一部电话能正常接通),其中一部应连接传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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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少二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3、一部打印机;
4、大屏幕显示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指挥中心应配备相应的车辆,用于指挥中心向各级网格化节点的检查及相关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指挥中心应24小时值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县级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将每班工作情况填制相关的工作记录及台帐,详细记录各上报到指挥中心的监管情况及处理措施。
县指挥中心应将每天的工作报表打印汇总并存档。县指挥中心应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报,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总结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指挥中心可通过网格化监管平台向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下达相关安全生产指令,并督促其执行。
对网格化监管系统中显示的异常信息,县级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对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县级指挥中心应建立相应的台帐,真正做到一项隐患一个台帐,明确隐患的部门、责任者、发现时间、整改期限及监督责任人。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乡镇和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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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部门)双方核查确实消除后,报网格化指挥中心,县级指挥中心再报县安委办后予以销号。
五、网格化系统运行
第二十二条 网格化运行坚持培训先行,典型引路的原则,各级网格监管人员和网管员应进行相应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后持证上岗。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住建行业领域内先推进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运行,逐步在全行业全范围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县网格化指挥中心负责网格化平台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统一制定网格中各相关人员登陆网格化监管平台的权限范围。
原先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由于工作原因或其它原因而产生变更的,由原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向县网格化指挥中心提出变动申请,并将原相应的权限赋予新的工作人员。
原则上权限的设臵实行上一级网格安全监管相关人员具有浏览下一级网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的权限。
权限的设臵一经设定,除经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或乡镇同意,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报县安委会办备案的,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信息采集主要由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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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单位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从业人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级别、安全培训、安全隐患等信息进行采集,给相关企业及隐患编制统一的编号,并录入县级安全生产网格化信息系统。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有所变动,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在信息变动后30天内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变动情况上报网格化指挥中心并报安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纳入网格化系统的企业每半月进行一次排查,将排查时间、地点、检查人、检查内容、发现隐患及如何处臵,在检查完成后由检查人员在十二个小时内录入网格化监管系统。
各乡镇要对纳入网格化系统的企业每周进行一次排查,将检排查时间、地点、检查人、检查内容、发现隐患及如何处臵在检查完成后由检查人员在十二个小时内录入网格化监管系统。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企业每天进行一次排查,将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排查内容、发现隐患及如何处臵做详细的登记,有条件的录入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各专项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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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及各乡镇要明确隐患的整改方式及期限,对需要限期整改的隐患应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并由发现隐患的部门及乡镇责成专人负责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在每次检查完毕后,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应登陆网格化监管系统,将安全检查的概况在网格化监管系统的日志管理中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网格化监管上级网格负责对下级网格进行督查,督查的内容包括: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监管第一责任人履责情况进行督查;对下级网格具体监管责任人履责情况进行督查;对各村、企业各岗位监管责任人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基层监管人员的督查要检查执法文书、信息录入和台账是否一致。
乡镇级网格监管责任人至少每周一次对辖区内重点领域进行督查;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网格监管责任人至少每半月一次对所辖领域进行督查;县级网格责任人至少每月一次对全县各个领域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要报县安委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应将相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制作成电子版,在文件正式签发的两天内在网格化监管系统“文件公告”栏中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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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通知,应在通知发布的当天将电子版在网格化监管系统“通知栏”中进行发布。
六、三色分级预警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县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格化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建立电子《网格化安全监督管理地图》,对所有直辖网格实行分级监管,按安全生产状况划分为红黄绿三个等级,实时在电子网格化地图中显示。一级为绿色网格,是安全生产状况正常的网格,重点抓好巩固提高;二级为黄色网格,是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网格,重点抓好改进和提升;三级为红色网格,是安全生产状况存在重大问题的网格,重点抓好整改落实。
对三级网格实行动态管理,级别低的网格经过整改,重新评估、验收合格后予以升级;级别高的网格在检查中发现较多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要予以降级。
第三十条 绿色信号为常态工作信号。表示网格责任区安全形势平稳,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暂时没有发现新的安全隐患。各责任单位依照本标准在常态中运作。
第三十一条 黄色信号为一般预警。表示网格责任区发现新的重大以下安全隐患或原安全隐患尚未整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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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信号时,各网格责任单位应负责在责任区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整治行动。对安全隐患场所(点)进行严密监控。县安委办应组织力量对黄色信号区域的专项安全检查、隐患整治进行抽查、跟踪督办。
第三十二条 红色信号为紧急预警。表示网格责任区发现新的重大以上安全隐患或原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治完毕。
红色信号时,各网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研究工作部署并亲自带队,集中力量在责任区开展专项安全大排查、隐患突击整治的大行动。对重大安全隐患场所(点)和红色信号区域进行驻点监控。县安委办应组织力量对重大的专项安全检查整治行动和驻点监控进行及时督办,牵头对红色信号区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第三十三条 红黄绿色信号指令由各安委会根据辖区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发布实施,各县(开发区)、各乡镇(管委会)、各村(社区)、各行业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指令,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贯彻落实。
七、网格化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县级安委会负责对照本标准确定考核目标,进行合理分解和细化量化,形成明确考核标准,将网格化监管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标准,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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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安委办负责对各县(区、市、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各部门落实网格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的将转入督查程序,由纪检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一)网格化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细化,留有安全管理死角、盲点或出现安全管理空白区域的;
(二)责任区安全管理责任人、定点领导工作不落实的;
(三)责任区域或管理内容发生变化,不调整安全管理相关事项,不报县安委办备案的;
(四)经过抽查,发现报送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与事实不相符的;
(五)对安全隐患整治牵头部门要求给予协助而推诿或不予协助的;
(六)不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工作内容、要求落实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一)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或原因之一是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安全隐患,追究事故发生所处网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对应网格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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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或原因之一是已发现且已上报的安全隐患,追究隐患整治负责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责任,并追究隐患上报单位的安全隐患监控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责任时间界定:网格化安全管理中因责任人出现人事变动,原责任人仍然要承担新的责任人到岗后7天过渡期内(含第7天)的安全管理责任。自第8天起,新的责任人开始承担该岗位的全部安全管理责任,以消除因人员变动导致的时间空白。
八、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市、管委会)应建立面向全社会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机制,并对举报查实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县(区、市、管委会)财政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方案由各县安委会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 市安委办负责结合本标准开发和维护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由市安委会负责解释。第四 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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