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过程_重庆物业管理公司名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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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过程

一、对即将建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

1、重庆市物业管理现状

伴随着重庆房地产的快速发展,重庆物业管理经过10年的发展,无论是从量还是从质都显示出了一定的规模和档次。到目前,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从过去105家,发展到677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62家、二级资质企业230家、三级资质企业385家;从业人员达4万多人。这些数据都充分体现重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机遇。

2、物业管理企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于最低资质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如下: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般来说,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名称:重庆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住所:重庆沙坪坝区虎溪一所租凭用房(拥有合法租凭合同,租凭期限咋为2年)

3、法定代表人:XXX(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在地正式户口,产生过程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4、注册资本: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如下:注册资本50万(三级资质物业企业)

5、公司章程:(祥见附表1)

6、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详见公司章程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1、订立发起人协议: 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出资验资,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我物业公司组织机构采用直线制,有经理直接指挥。

4、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必要的审批文件。物业管理企业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5、申请税务登记:

取得《税务登记证》,还应当同时到银行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相关账户设立手续。

6、申请资质核审:

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附表1 公司章程:(1)公司的宗旨

将优质服务进行到底

管理无盲点、业主无怨言、服务无挑剔(2)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名称:重庆佳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沙坪坝区虎溪XX路XX号房(3)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4)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来源:股东自有资金(5)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小区物业管理(水电、绿化环卫、保安队)

经营方式:(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1、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3、公司设经理1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4、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以是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职权内容同上

(8)财务管理制度及利益分配办法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2、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9)劳动用工制度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10)章程修改程序

1、由股东或董事会提出提案,并将该提案的具体内容在法定的期限通知股东;

2、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投票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4、对于法律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才能修改的事项,需要就该修改内容向主管机关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生效;

5、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否则,该项修改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11)企业终止程序

1、首先要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2、成立清算组织。

3、清算终结后依法注销(12)股东姓名 XXX XXX(1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14)股东出资的方式和数额

出资方式:货币

数额:XXX 35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XXX 15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15)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2、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16)公司解散与清算办法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17)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2、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3、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4、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5、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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