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临界点年龄的查证对策_盈亏临界点计算例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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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临界点年龄的查证对策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行为人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就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而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目前,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困扰司法实务工作者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特别是临界点年龄的查证、认定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对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准确界定,也关系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对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浅谈管见。

一、审查未成年人临界点年龄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目前,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临界点年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谎报年龄。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抱着能被从轻、减轻处罚的侥幸心理而谎报年龄。如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谎称自己不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谎称自己不满14周岁等。

二是成年犯罪嫌疑人假冒未成年人。尤其是刚满18周岁的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得到从轻、减轻处罚,谎称自己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是有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许多农村尤其是偏僻地区的户籍管理比较混乱,户籍资料的填报由村委会具体负责,致使许多乡镇的农民为了子女能够参军当兵而虚报出生日期。

四是有的户籍资料的准确性存在问题。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与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资料不一致,甚至在农村有些地方的户籍管理中出现了公历出生日期与农历出生日期填写混淆的情况。

五是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亲戚故意改动户口资料。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亲戚为了使自己的亲人逃避法律惩处,擅自改动户口薄资料,有的通过熟人关系改动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资料,并向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办案部门提供虚假的年龄证明,使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查证困难。

六是目前骨龄鉴定的准确性受到质疑。骨龄鉴定是根据人的手腕部位X摄片的不同骨像来判断骨骼钙化过程,以此来确定人的年龄的一种较科学的方法。由于人的生长发育受生活水平等客观条件影响较大,因此,生物年龄与实际年龄也可能存在着差异。由于骨龄鉴定结论是限制在一个相对的年龄范围之内,因此就使司法人员对骨龄鉴定的准确性及能否单独将其作为年龄证据使用产生了怀疑。

七是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资料。这些人多数是流浪儿或孤儿,公安机关派出所也无他们的户籍资料,这给办案部门查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证明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二、对未成年人临界点年龄查证的思考

笔者认为,要做好对未成年人临界点年龄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必须认真分析案件中存在的年龄问题和证据矛盾,对此采取有效的查证对策,从而查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一)对常见年龄问题的查证对策

1、对成年人假冒未成年人问题。笔者认为,正常情况下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详细住址和具体的出生日期等情况,首先,案件承办人要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对其进行政策教育并注意察颜观色,对年龄方面的疑点绝不放过;其次,案件承办人要到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对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要特别注意户籍资料的真实性。

2、对既无居民身份证也无户籍资料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案件承办人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其言词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核对,假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父母证言能够互相吻合,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证据使用。如果二者对年龄内容表述不同,应当从父母的言词证据要比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明力强这一方面考虑,采信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言词证据,但是,要有其他证人证言佐证父母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3、对既无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资料也无父母言词证据问题。通常情况下,出现这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未成年的流浪儿或孤儿。由于他们中很多人对自己的出生日期讲不清楚,办案部门缺少查证线索,因此查证起来相当困难。对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三点:一是追根求源仔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生活经历、居住地以及曾经同他在一起生活过的亲人、朋友等。二是根据掌握的具体情况和线索进行细致的年龄查证。如到孤儿院档案管理部门查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刚到院的原始记录,如果孤儿院的档案资料不完备,则应向当时孤儿院负责接待的有关知情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又如得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曾在铁路某火车站拾过荒,对此,应以知情的老民警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过去的伙伴为线索进行走访调查。三是对这类犯罪人员进行骨龄鉴定。在作骨龄鉴定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偏差因素,确保年龄下线的可靠性。最后,对现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4、对仅有犯罪嫌疑人年龄供述无其他年龄证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年龄供述,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如果年龄不涉及临界点,可以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以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年龄认定。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存在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无法查清的情况,假如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出生日期讲不清楚,也无其他年龄证据,且年龄又可能涉及到临界点,则要借助骨龄鉴定等科技手段,以绝对的排他性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二)对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查证对策

1、对身份证与公安机关户籍资料存在矛盾的查证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上的内容与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不一致的情况。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藉资料虽然都是年龄书证,但两个证据中的出生日期却不相同。对此,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不能简单、任意地选择某一书证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证据使用,应当认真分析、查清这些书证内容不同的具体原因,特别是应当查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原始户籍资料,同时,应有其他证据对原始户籍资料予以佐证。在对证据核对分析后,从而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

2、对法定身份证明和医院出生证明存在矛盾的查证

法定身份证明年龄书证和出生证明等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见。遇到这种情况时,案件承办人不能轻易地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作为他的年龄证据,应当重新查证,排除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医院无法提供出生证,但当事人自行提供在医院分娩的病例,在此情况下应当向医院调取当时的住院记录和病例进行核实,对于能够印证的住院记录和病例应当作为认定出生日期的证据采纳。

3、对年龄书证与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的查证

书证与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比较普遍,本来户籍资料等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清楚的,但是,由于人为的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就使这方面证据的查证变得复杂化。针对这种情况要从实际出发,一是要根据年龄的矛盾点,查清是户籍管理部门造成的,还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故意作虚假的证言;二是对计生办、医院、村委会、街道、学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年龄证明应作具体分析,关键要注意它是原始年龄证据还是有关单位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出具的年龄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三是注意相关年龄书证与言词证据之间的异同点。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言词证据会将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说小,比如已满18周岁却证明是17周岁。笔者认为,如果相关书证与言词证据存在矛盾,一旦查实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言词证据是虚假的,应将犯罪嫌疑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资料作为判断他年龄的证据使用。

4、对骨龄鉴定结论存在年龄偏差的查证

无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资料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流浪儿或孤儿。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出生日期、住址、户籍所在地等情况说不清楚,所以,办案部门为了弄清他们的年龄便对这类人员进行骨龄鉴定。由于骨龄鉴定是限制在一个相对的年龄范围之内,因此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及犯罪嫌疑人危害社会的程度等来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否涉及临界点。如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肯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处于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笔者认为,鉴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且又涉及临界点年龄,可以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就低认定他的年龄。如对未成年犯罪人骨龄鉴定为不满18周岁,可以就低认定为16周岁或17周岁,这涉及到对其从宽处罚的问题,符合目前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

三、临界点年龄查证中应当重点把握的几个环节

笔者认为,要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临界点年龄的查证工作,除了注意掌握以上查证对策外,还要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注重诉前仔细讯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认真、仔细讯问涉及临界点年龄的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出生日期、属相等细节,通过讯问发现年龄疑点,以便及时查证。

2、注重查证方向。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报年龄不涉及临界点,则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以自报年龄认定。对于涉及临界点的案件,一是不能轻信口供;二是要针对存在的年龄疑点和证据矛盾等进行查证;三是要重视对相关年龄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收集,不仅要收集有关年龄的直接证据,还要注意间接证据的收集。

3、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和社会背景的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或亲戚通过熟人关系改动户籍资料后,向检察机关和法院递交虚假年龄证明的情况,这不仅干扰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审查工作,也使查证工作陷入被动。对此,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和社会背景进行调查,这样,可以在年龄查证中变被动为主动。

4、注重律师介入案件。律师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绝大多数律师遇到涉及临界点年龄的案件时都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进行调查,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特别重视律师介入涉及临界点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5、注重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该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予以补强。考虑到我国某些地方户籍管理混乱的情况,即使户籍证明完全可采,仍有可能在其原始生成阶段因为种种原因而造成错误,因此,若有能够相互印证、补强的言词证据合理地排除法定身份证明,就应予以采纳。但补强的程度应该能使一般人达到确信,从而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

6、注重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审查起诉中的关键内容。对于涉及临界点年龄的案件,也必须查明年龄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是否客观、全面,查明年 9 龄证据有无矛盾以及年龄证据的证明力等情况。总之,要特别注意审查年龄证据的确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006级法律本科班学员:胡林翼

参考文献:

①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

②葛建军、俞蕾、陈茜茜:《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若干思考》,《上海检察调研》2006年第2期。

③姜伟主编:《公诉业务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

④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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