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督察操作手册_督查督办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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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销登记督察操作手册
省局督察具体方案
(一)注销登记督察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非“三证合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所需资料】
1.纳税人基本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及财务核算信息等。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具有登记发证职能的部门注销吊销工商登记及其他注销登记信息。
4.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证的地区,国税、地税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5.金税三期系统中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包括清算申报入库信息)。6.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包括清算资料)。
7.该地区制定的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或管理办法等。8.其他信息资料。
【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未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方法路径](1)通过金三系统注销税务登记清册模块,查询已办理注销业务的非正常纳税人名单清册。(2)通过金三系统查询既是非正常户注销同时又存在未结事项的纳税人名单。
(3)检查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1.9.3-245开具发票清税证明:“(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发票验旧、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4.5.5-097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升级规范】(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2.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清算情况进行核查,未认真审核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数据逻辑关系
[方法路径](1)通过金三系统注销税务登记清册模块,查询已办理注销业务的纳税人名单清册。
(2)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应清算户查询清册纳税人名单。(3)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对其申报的数据与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核查企业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臵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条:“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下文•通知‣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第十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7)•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1.9.3-245开具发票清税证明:“(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发票验旧、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4.5.5-097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升级规范】(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3.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注销登记(涉嫌偷逃抗骗税等重大行为除外)
[方法路径](1)调取金三系统注销或清算状态纳税人清册。
(2)筛选注销的纳税人注销日期与申请注销受理日期间隔超过20个工作日的纳税人信息。
(3)筛选纳税人状态为清算状态且系统当前日期大于申请注销受理日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纳税人信息。
(4)对系统查询数据进行实地调查验证。[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3版)‣1.4.2—012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本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2.2版的升级规范中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3)•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3版)‣1.4.2—013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4.未按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办理注销 [方法路径](1)通过金三系统注销税务登记清册模块,查询已办理注销业务的纳税人名单清册。
(2)筛选已办理注销业务纳税人名单清册中,注销原因是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3)核查迁出地的税务机关是否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对涉及所得税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4)核查迁达地的税务机关是否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5)按照征管规程移交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全文。
(3)•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变更税务登记1.2.3-008纳税人跨县(区)迁出:“(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变更税务登记1.2.4-009纳税人跨县(区)迁入:“(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录入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3)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增值税纳税人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5.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业务描述】
检查税务机关是否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或者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所需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4.领取发票的提供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税务机关是否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
(2)税务机关是否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3)外来经营纳税人是否未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内容是否存在与实际不符、过期、伪造等
[方法路径](1)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中“外出经营证明到期未核销纳税人清册”模块,获取外出经营证明到期未核销的纳税人名单。
(2)查看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需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即时办结的是否即时办结。
(3)查看前台是否未按程序将有关核销信息传递给发票管理岗、申报征收岗和税收管理员岗的人员,导致存在未结清应纳税款、未缴销发票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核销报验登记,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执法风险。
(4)对外来经营纳税人未办理报验登记或者•外管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过期、伪造等。查看是否按照按总局2011年21号公告要求视为无证户纳税人,按临时经营进行税收管理。
【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款:“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第三条第三款:“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第三条第四款:“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定期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情况。”
(5)•纳税服务规范(2.3版)‣1.7.2-018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基本规范】:“(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3)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后,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升级规范】(1)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予以确认。纳税人可不报送纸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未按规定对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进行清算 【业务描述】
检查税务机关是否按要求对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作清算处理。
【所需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2.•清税申报表‣。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4.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资产盘点表或者财产清单。
5.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企业清算结束尚未处臵的资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是否对其进行清算处理(2)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是否做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方法路径](1)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模块,获取变更项目为“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名单。
(2)对名单所示企业中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企业检查其清算的归档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清算程序及后续管理是否正确。【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全文。
(3)•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1.9.2-244信息变更:“(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受理并录入变更信息;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并打印相关变更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可将打印的变更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签章确认的变更信息。(3)办税服务厅采集变更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1.9.3-245开具发票清税证明:“(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发票验旧、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二)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1.0版)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非“三证合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资料归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具有登记发证职能的部门注销吊销工商登记及其他注销登记信息。
2.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证的地区,国税、地税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3.金税三期系统中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包括清算申报入库信息)。4.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包括清算资料)。5.其他信息资料。
【疑点提示】
1.未按规定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2.为未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3.为未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4.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取消相关资格和收缴防伪税控设备。
5.为存在未结案件和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6.为未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7.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8.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清算情况进行核查,未认真审核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数据逻辑关系。
9.对存在税收违法违章问题(如未申报行为、发票违规行为)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而办理注销手续。
10.对纳税人提交的注销证明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受理处理。11.未按规定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开展调查巡查。12.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13.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注销登记。
14.违规将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变为核定征收,逃避注销登记调查。15.未按规定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16.其他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方法和路径】
1.内部信息比对分析
(1)检查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查阅有关批准、解散、破产、撤销的文件、决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日期,核实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法定期限办理的,税务机关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3)核查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是否按规定结清申请注销登记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是否按规定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调查;经办人、负责人是否在规定栏目签字(盖章);是否对清算申报进行审核确认。
(4)核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他有关证件和税控设备是否按规定封存收缴。
(5)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调取注销迁移名单,核实税务机关对异地迁移的纳税人在迁出时是否进行注销清算;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办理。
(6)调取金税三期系统中清算注销状态纳税人信息,检查注销登记前3个月变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核实是否存在逃避注销清算(排除汇总申报的纳税人)而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
(7)检查注销的纳税人注销日期与申请注销受理日期,核实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涉嫌偷逃抗骗税等重大行为除外)。
(8)查阅非正常户资料信息,核实税务机关是否按要求开展了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2.外部信息比对分析
调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具有登记发证职能的部门的吊销工商登记及其他注销登记信息,按照管辖范围,与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系统或者档案资料进行比对,核实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六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八条第(一)项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三条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第二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十四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2 2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19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整改建议】
1.认真落实注销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按规定受理办理注销登记申请;对于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依法予以处理。
2.督察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