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企业下岗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_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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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企业下岗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

苍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28日)

各位领导:

近期以来,我县破产企业的失业转业志愿兵和伤残军人信访问题十分突出,为妥善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要求,共登记五至八级失业伤残军人121人,其中:55-59岁的8人,50-55岁的7人,45-50岁的16人,40-45岁的37人,40岁以下的53人。原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失业志愿兵登记112人,其中:55-59岁的20人,50-55岁的28人,45-50岁的27人,40-45岁的25人,40岁以下的12人。据调查,转业失业志愿兵中内退和今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2人,通过各种形式已实现就业的44人,真正无职业者56人。

从2004年起,我县破产解散企业失业伤残军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费用已纳入县财政预算,今年财政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2560元/人、医疗保险782元/人。从2008年起,2-

号文件中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由于我县大多数破产、解散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且资产变现差,兑现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缺乏资金来源,对大部分破产、解散企业职工只发放了失业保险金。失业伤残军人要求补发企业破产下岗失业一次性安置费将引起全县企业破产、改制“翻烧饼”。

(三)关于失业伤残军人要求补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目前,政府通过长效制度为失业伤残军人解决了医疗保险费用,其医疗问题已通过医疗保险途径加以解决,伤残军人要求政府为其补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既无道理也无政策依据。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问题,有关规定明确属企业责任,要求由政府通过财政渠道解决,目前尚无相关政策规定。同时,虽全县企业破产、改制时,企业未给失业伤残军人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县财政已将伤残军人的社保、医保属单位缴纳部分从2003年1月起纳入了财政预算。

(四)关于要求解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6年7月起在县城党政机关逐步实行,到2005年扩大到乡镇。缴交比例由3%逐步提高到5%。从5-

名伤残军人退休。

(二)为帮助解决部分军队退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困难问题,借鉴周边县市经验,由政府开发100个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在29个大乡镇、县城10个社区设立警务室,提供39个警务协管公益性岗位;在县城16条街道各设2名城市文明劝导员岗位,提供32个文明劝导员岗位,主要从事县城街道的车辆有序停放、不文明言行劝导、交通秩序协管等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在县城9个社区各设立1名社区卫生保洁协管员,由县环卫局对其实施管理、监督和考核;县保安公司提供20个公益性保安岗位。

解决在上述岗位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工资600元(再就业资金解决岗位补贴300元、县财政解决300元)。对从业的伤残军人和志愿兵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其中:伤残军人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缴纳部分和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志愿兵的养老、医疗、失业单位缴纳缴纳部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从再就业资金解决,工伤保险费由财政解决。2008年养老保险补贴2560元/人、医疗保险补贴782元/人、失业保险补贴256元/人、工伤保险费71元/人。

(三)大力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已实现自主创业或有意愿从事自主创业的不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适当放宽两年期5万元内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条件,享受社保补贴。

附:政府公益性岗位解决企业下岗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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