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惩戒”成为学生记忆中幸福_让微笑成为美好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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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7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据介绍,教育部门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北京晨报》10月28日)
让“惩戒”成为学生记忆中的幸福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教育案例,分析惩戒在教育过程中的作用,对惩戒的方式作出了
一系列的总结,并且分析了惩戒和体罚之间的区别,在惩戒过程中应注意哪些原则。最终提出惩戒是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方式
关键词:惩戒 教育 惩戒作用 惩戒方式 体罚 惩戒原则 作者单位:南师附中江宁分校 陈述
一个母亲带孩子到百货商店,孩子跃上一匹木马,任凭众人劝说,再也不肯下来,最后店员把儿童心理学专家请来,专家问明原委,轻轻走到孩子身边,附耳低声说了一句话,那孩子便像触电一般,滚鞍落马。牵着母亲的衣裙,仓皇遁去。事后有人问那专家到底对孩子说的是什么话,那专家说:“我说的是:‘你若不下马,我打碎你的脑壳!’”
梁实秋先生在他的美文《孩子》给我们讲述了这个故事,并且调侃道:“我一向不信孩子是未来世界的主人翁,因为我亲见孩子到处在做现在的主人翁。”
这个故事给我们一个思考:我们对待学生,受否轻视了惩戒的作用呢?
在高呼素质教育的今天,人们大谈赏识教育,高呼好孩子是赏识出来的。惩戒似乎被人们视为异端,视为侵犯人权。学生犯了错误不惩戒,生怕会出什么事。其实,在对学生进行赏识教育的同时,惩戒教育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手段,有它本身的原则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能恰当地发挥它的作用的话,不仅能教育人,更能警示人、激励人,从而造就人。
首先,惩戒是控制个人和集体行为的一种手段,《教育大词典》对惩戒解释为“对个人或集体所进行的指责,指在控制其某种行为”。在西方,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明确指出“教育要适应自然的法则,但也不排除使用惩戒”、“树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们便会回复到他们的野生状态”。如果我们把培养孩子称作“树木”,鼓励关爱就是对树木的施肥浇灌,惩戒就是对树木的修剪。没有修剪,一味地任其生长,是成长不了为栋梁之材的。
其次,惩戒具有警示作用,它可以预防同类错误行为的再次发生,社会心理学家班杜拉认为人的态度不全是通过其行为的直接后果即直接经验获得的也有通过听或看,即间接经验获得的,他认为一些观察者看到别人的行为受到惩戒时,也会产生替代惩戒的作用,抑制相
应的行为。
有时,教育者没有对违规者进行惩戒,而违规者非常感动,主动改正了错误,那么,是不是惩戒可以取消惩戒了?是不是宽容比惩戒更有效呢?其实我们没有认识到,恰恰是因为惩戒的存在,宽容才显出关爱。那些有修养的学生由于内心能够自省,对于自身的错误产生了道德内疚,进而对于他人的宽容产生感激,从而增强了改正错误的道德动力。而对于那些还不能明辨是非的孩子来说,没有惩戒,他就不知道犯错误的后果和危害,尽管教育者苦口婆心地批评开导,但心里还会觉得无所谓,对于这样的孩子来说,宽容就成了纵容,最终无视教师,无视校规校纪,成为一个彻底的破坏者。
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无独有偶,2007年4月1日,英国通过一项新法律,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此外,法国,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也都对学生的惩戒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不要把教育惩戒同不民主、侵犯人权等同起来。
那么惩戒的方式有哪些呢?众多教育学家对这个问题有各种阐述,早在十八世纪法国大教育家卢梭就提倡“自然惩戒法则”,意即:当学生在行为上犯了错误时,教师不应对孩子进行过多的指责,而应该让学生自己承担错误直接造成的后果,给学生以惩戒,使学生在承受后果同时,感受心情上的不愉快甚至痛苦,从而让学生自我反省,自觉弥补过失,纠正错误。我们日常见到的有以下几种方式.口头惩戒,包括警告、说理、斥责、威胁等,让学生从教师的语气、声调及神态中接收到“做错了”的信息。这种惩戒是最常见的,但是它往往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有时候一句话就会改变一个学生的人生道路。但是,切莫让口头惩戒流于形式,不成功的口头惩戒效果是负值,甚至不如不惩戒。
物质惩戒,包括赔偿、减免、剥夺学生的直接利益或替代利益等,让他体会到“犯错的代价”。例如在学校中损害公物就要赔偿,违反班规校规则剥夺其自由活动的权利。
精神惩戒主要指宣扬错事、通报批评等,让学生从教师的脸色中度量出情绪和犯错程度。常见的是班级批评、学校的各级处分。
身体惩戒包括罚站、面壁等,通过身体的痛苦的体会让学生认识到错误。
很多人会提出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对学生惩戒,会不会触及“体罚”的高压线呢?这里我们就要来理解“惩戒”与“体罚”的区别
其一,出发点不同。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未成年人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未成年人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未成年人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悖于伦理道德。前者实行的基础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班规班纪,是学生、教师、学校三者共同的约定;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
其二,表现不同。前者是在尊重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对其精神上和行为上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惩戒;后者则是教师对未成年人身体的恶意侵犯和对未成年人人格的随意侮辱。
其三,性质不同。惩戒是一种必要时合理的教育方法,教育性惩戒是根源于制度的遵章办事,是合情合理的“法治”;体罚是一种严重违规、应予禁止的有悖文明的教育方式。
体罚与惩戒区别不在于是否打了学生,而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合理的惩戒是一种教育策略,教师应该有惩戒权,也应该合理利用惩戒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要掌握惩戒的 “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不合理的惩戒就是体罚。
因此,在惩戒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一些原则
(1)目的性原则。教育者使用惩戒时要明确其目的,要懂得惩戒只是一种手段而绝非最终目的。惩戒的目的是警示学生什么不可以做,做了会有什么后果,不是为惩戒而惩戒学生,而是为教育学生而惩戒学生。
(2)尊重性原则。教育性惩戒的前提是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尊重是爱的表现。离开了对人的尊重,就谈不上任何教育。首先一定要注意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保护好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
(3)灵活性原则。惩戒不一定适合所有的学生,适合所有的场合,教育者要根据情况灵活处理,万万不可“以不变对万变”,切忌简单粗暴。
(4)惩戒与其他教育方法相结合的原则。教育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教育者不能仅仅局限于惩戒的单一方式中,而忽略了其他的方式。优秀的教育者可以将各种方式融会贯通,以不同的方式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一个农村学生上课迟到很久,在校门口碰到了校长,校长上去照他的头敲了一下,骂道:“你爹都下地半天了。”这位学生丝毫没有怨恨,反倒产生了感激之情,多少年后还念念不忘校长和对自己的关心教育,甚至带有一种幸福的感觉去回忆这件事情。
惩戒是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方式。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戒,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一位成功的教育者,适度惩戒不仅不会伤害学生,反而会让惩戒成为学生记忆中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