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_筹资筹劳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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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为促进大兴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公益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北京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京农函„200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

(一)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二)本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或村民委员会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不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后的户外线路及设备管护与维修、乡级及以上道路建设、教育、计生、优抚等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

和劳务。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三、筹资筹劳标准

(六)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100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承担,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劳动力每年10个标准工日(8小时为一个标准工日)。对于筹资筹劳的具体分摊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民主讨论决定。

四、筹资筹劳的程序

(七)提出事项。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八)组织动员。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九)形成方案。经过广泛宣传和动员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会上对筹资筹劳事项进行讨论、协商。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本村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签字。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

(十)方案审批。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在7天内将筹资筹劳的决定报镇经管站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备案。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十一)公布方案。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将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镇经管站负责在《北京市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

五、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二)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筹资筹劳方案时,镇政府应派2名以上人员到会监督,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会议的合法性,并对会议参加人数、通过事项、表决结果进行记录,经参加会议人员对表决意见签字后,存档备查。监督人员不得干预正常的会议内容和表决结果。

(十三)村级范围内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向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用工情况。

(十四)村民委员会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负责向筹资对象收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应向筹资对象开具村级组织统一收据,所收资金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内的“专项应付款一事一议筹资”科目核算。村级组织对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单独核算账户,专款专用,做到一事一决算,建立出资、出劳登记专账。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向自愿以资代劳的申请人开具村级组织统一收据,所收资金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内的“专项应付款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款”科目核算。

(十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一般情况下不得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如遇到特殊事项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即一次议事、筹集几年的资金和劳务,必须在全体村民同意的前提下,报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六)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

委员会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村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镇人民政府及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镇人民政府及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答复。

(十八)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九)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故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为本区上年度农民劳均所得与全年工作日(自然天数扣除法定假日)的商。

(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依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于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做出其他处理。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本区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事项

(二十三)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群众支持的地方,政府将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

(二十四)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筹资筹劳收据、专账等由村级组织代为开具和建立。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兴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京兴政发„2003‟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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