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知识竞赛材料案例分析试题_维权知识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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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25英寸彩电,使用一个星期左右,彩电突然发生爆炸,李某的脸部被严重炸伤,虽经治疗,但已毁容。正巧,邻居朱某也在场,被炸伤右眼。另外,因爆炸毁坏了李某新居的装修,损失大约一万五千元。
问:
1、本案受害人可否索赔,应如何进行,为什么?
2、依消法,受害人可以获得哪些项目的赔偿?
3、假设彩电在使用一星期后,只是不出图象,李某又该如何索赔,为什么?
4、假设李某购买的彩电是处理品,当时商场广告称“处理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则本案受害人是否有权索赔,为什么?
答:
1、本案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受害人李某和朱某都是本案受害人,依据消法他们可以向彩电的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彩电的生产者索赔。因为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
2、受害人李某可获得下列赔偿:财产损害一万五千元和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有:(1)医疗费(2)治疗期间护理费(3)误工损失。如果鉴定造成残疾的,除上述三项外,还可获赔(1)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2)生活补助费(3)残疾赔偿金(4)由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此外李某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朱某也可以根据受伤害的具体情况获得上述赔偿。
3、李某可以向彩电的销售者索赔。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4、消费者并不丧失索赔权,因为处理商品是分不同情况的,如果是因为有质量缺陷处理的,并且经营者在出售时明确向消费者提出这一缺陷的,经营者才免责。否则,消费者仍有权索赔。
5、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2、1998年春节,吴某带着孩子到离家不远的一个超市去购物。因孩子吵闹,吴某无心挑选货物,便空手离开超市。经过出口时,超市的一个保安人员叫住了他,问他是否擅自拿了超市的商品而没有交费,吴某予以否认。保安人员不信,要检查他的衣兜,吴某强忍怒气,自己将衣兜翻了过来。保安从他身上没有发现超市的物品还不罢休,又伸手去检查孩子的身体。吴某很愤怒,拉着该保安人员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讨回公道。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吴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2)吴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给超市哪些行政处罚?
答:
1、吴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
2、吴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1)、与超市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工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超市赔礼道歉、并可以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行政罚款10000元以下的处罚。
3.1999年6月8日下午,张X在重庆某超市准备购买一种香皂,但发现其标价与自己平日购买的价格不同,遂掏出纸笔将标价抄录下来以便回家比较。张X此举当即遭到几个超市保安员的制止,并被要求交出抄了价格的纸条。张X不同意,于是双方争执起来,据现场目击者彭先生说,张X被超市保安员搜身,并缴出了纸条,后来便被带往保安办公室,途中,几名保安员还动手打了他。事发后,该超市有关负责人声称张X违反了商场“严禁抄写商品价格”的规定,侵犯了商场的“商业秘密”。经查,这家商场在入口处张贴的店规内容为:
一、顾客到商场购物永远是对的;
二、顾客与员工发生争执时,遵照第一条执行;
三、商场内严禁照相、摄像及抄袭价格。根据以上案情,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消费者张某的行为是否真的如超市所说的那样,侵犯了其商业秘密?(2分)为什么,请提出法律依据?(4分)
2、商场在入口处张贴店规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这样做是否有效?(2分)为什么?(2分)
3、商场的一系列行为是否侵害了张某的消费者权益,(1分)如果是,哪些(项)权益受到了侵犯?(4分)
答:
1、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不公开的。而商品销售价格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法》和《价格法》都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由此可见,经营者有义务公开其商品价格。
2、属于店堂告示。并非全部有效。因为消法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见如果店堂告示内容对消费者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应当无效。本案超市做法即是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
3、具体包括:知情权、安全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自主选择权。
4.1994年11月2日,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与上海博物馆签约,租借该馆102室经营绿洲牌蚂蚁粉。1995年10月17日,消费者吴××在未明确销售单位的上海自然博物馆102室,购得两袋标重为454克装的绿洲牌蚂蚁粉,支付人民币150元。同年10月19日上午6时左右,吴××按袋装蚂蚁粉所附的说明书服用。上午6时45分左右,吴××感觉身体不适,到7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51岁。吴××之妻郑××立即向上海市南市公安分局报案,由南市公安局委托上海医科大学对吴××的尸体进行解剖,其死因鉴定结论为;死者吴××有过敏史、哮喘病史,此次服用蚂蚁粉异体蛋白诱发支气管哮喘,终因过敏性休克死亡。郑××即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案立即进行调查。法院查明: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所出售的绿洲牌蚂蚁粉,未通过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没有获得相关批号。绿洲公司还有擅自涂改食品监督部门产品卫生审核批复单,以此申领到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行为。而且被告销售的蚂蚁粉说明书上未注明禁忌症,也没有明确的警示文字。其说明书上标明的“长期服用无毒无副作用”,“能治疗哮喘等多种疾病”的文字,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分析以上安例,试回答下列问题:
1、你认为本案是否构成消费侵权?(1分)为什么?(2分)
2、如果构成消费侵权,那么侵害了消费者哪一项或者几项消费者权利?(2分)
3、本案经营者绿洲公司有没有违反经营者义务的行为?(1分)如果有,违反了什么义务?(3分)
4、本案可以以谁为被告向法院起诉(2分),请说明理由(2分)?
5、本案原告可以获得哪些赔偿?(2分)答:
1、构成消费侵权。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经营者保证商品服务质量的义务。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而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本案被告没有作到这一点,反而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卫生许可证并在说明书中误导消费者,最终导致消费者死亡。
2、侵害了安全权、知情权。
3、有。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包括警示说明义务,和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和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4、本案以绿洲公司和动物园作为被告。本案绿洲公司租赁了动物园的柜台进行商品销售,根据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者和柜台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可以双方任何一方或共同作为被告。
5.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1996年王某自己动工修建新瓦房,孙某便主动帮忙。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断,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瘫痪,但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孙某交7000元医药费,孙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王某虽有支付能力但支付了2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医药费没有着落,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孙某无奈只好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医药费。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举家迁居至乙区,于是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11000元。问题](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范围。本案中孙某向王某追索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适用范围。(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并不必须提供担保。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提供担保是“可以”而非“必须”。这是由于先予执行制度本身是为解决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迫困难而设,如果要求申请人一律提供担保,这显然是难以做到的。而且该申请并非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如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则与制定的目的相悖。(3)孙某不能申请复议。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包括对肯定裁定和否定裁定的不服,故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孙某对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4)王某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