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_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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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机构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含变更、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
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表》(原件3份,加盖公章)。
(二)申请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地址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的任命文件或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医疗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变更药学部门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药学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三)申请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已到有效期限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新的已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7.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8.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表》(原件3份,加盖公章)。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daodoc.com)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daodoc.com)上免费下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新办、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3年。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方可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