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制印章审批办事指南_印章刻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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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审批:
1.特种行业开业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治安责任人、从业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公章刻制审批:
1.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开具刻章证明或申请报告(详细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数量、附上印章样模)(原件2份);
3.刻章登记卡(首次办理由公安机关核发)(原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性法人单位还应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此外,不同情况刻制公章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章:
(1)市编制委员会文件、市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事业单位还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刻制印章的申请报告(由刻制印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或加具同意刻制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2.其他组织申请刻章:
(1)社会团体:须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及刻章介绍信(附上章的名称、数量及样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8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2)外地驻深机构、境外企业驻深办事处:须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核发的《驻深机构登记证》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发的《国内外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刻章申请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3)幼儿园和其他教学培训机构:须持有市(区)教育局核发的《注册证书》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刻章申请由发证教育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8月21日国家教委、公安部令第1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4)职工培训机构:须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办学许可证》或同意成立培训中心的批复,刻章申请由发证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5)各单位的工会:须持该单位成立的政府批文及上级工会下发的成立该工会文件,刻章申请由市总工会或区工会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总工会组织部《关于我市各区工会组织刻制印章的规定的通知》(深工组建〔1991〕9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以上(3)、(4)、(5)项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还须持市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刻制印章证明。
(6)单位的党组织、纪检部门等:须持成立该单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该党组织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予刻章。
法律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我省党组织印章党徽样式的通知》(粤委办〔2003〕75号)。
(7)医疗机构、私人诊所:须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记者站、杂志社、报社等新闻出版部门:须持广东省或深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批文及证书,刻章申请由深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9)单位团委:须持成立该团委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基金会:须持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由市(区)政府及市(区)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各单位的内部保卫部门:须持成立保卫部门的文件及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保卫科(处)的批复,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须持市政府有关批文,刻章申请由主办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印章样模需注上年限(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3)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只审批公章。基建单位:须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核发的《筹建许可证》;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行政、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须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4)企业的清算组刻制公章:须持有法院的介绍信、指定成立清算的函及民事裁决书,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成立清算组的决定”文件,由律师办理。
(15)律师事务所:须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成立的批复文件;刻章申请由发证机关(市司法局等)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企业申请刻制印章:
(1)新成立的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申请刻制企业各类专用章: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个体工商户:经营负责人签名的申请报告,并经经营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个体经营者协会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经营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人员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中方负责人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中方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刻制印章:须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委,深圳市人民政府等多家机关对印章管理规定的文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