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章程(范本)_福建省协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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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为:xxx村(社区)老年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村(社区)老年人自愿组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五个老有”目标,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和互助活动;量力而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建设和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作为本村(社区)的老年群众组织,接受县级老龄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福建省xx市xx县(市、区)xxx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老年人学习时事政治,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老
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
(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协助调解涉老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组织为老服务和引导低龄老年人开展互助活动;
(四)鼓励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慈善活动;
(五)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承接完成政府或其他单位委托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村(社区)60周岁及以上的男性公民、55周岁及以上的女性公民(包括离退休回村居住的干部职工),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由本协会登记造册。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协会给予保护、帮助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
会员超过1年时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研究和决定与协会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与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步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本协会成立理事会,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按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比例推荐产生;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女性。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组织并指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村(社区)内有较高威望、品行端正、具有公德心;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建章立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会员守则、例会制度、学习制度、活动制度、捐赠制度、财务制度、监督制度及走访慰问制度,做到档案齐全、台账及有关资料真实、健全、合法。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村(社区)集体经济扶持;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上级有关部门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专门的账户,落实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 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本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须向会员公布一次,确保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及其他财产,必须用于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
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村(社区)“两委”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