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央大学学生出国研修奖助要点(优秀)_中央大学学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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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出國研修獎助要點
95年12月18日第457次行政會議通過
97年3月17日第47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宗旨)
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學習及擴大學生視野,鼓勵並獎助學生出國進修,特定訂本要點。
第二條(經費來源)
本獎助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其他補助款。
(二)校務基金自籌款。
(三)財團法人、企業、團體、個人等之捐贈款。
第三條(申請資格)
具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本獎助:
(一)本校大學部或研究所學生。
(二)在校成績優良並經就讀系所或院推薦者。大學部學生已修業年度之學業平均成績須
達七十分以上;研究生已修業年度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
(三)符合欲申請之國外合作協議學校或本校教授推薦之知名國外大學之申請條件者。
(四)各項申請人均須具備欲申請學校所在國語言或英語能力。(電腦托福CBT213分或
新托福IBT80分以上;或參與其他得證明語言能力之考試且成績等級相當於托福 1
213分或80分以上者)。
第四條(獎助之出國研修種類及限制)
一、本獎助以獎助赴國外與本校簽訂合作協議之學校或本校教授推薦之國外知名大學(不含香港、澳門、大陸地區)進修研習或攻讀學位者為限。
二、本獎助研修種類如下:
(一)經甄選錄取,至國外學校短期進修研習,修習規定學分之交換生。
(二)經甄選錄取,至國外學校修習雙聯學位之雙學位留學生。
(三)經甄選錄取,至國外短期進修研究之碩、博士生。
第五條(獎助項目)
一、本獎助項目如下:
(一)出國期間之健康保險費用:每名學生以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二)經濟艙來回機票:每名學生以補助新台幣三萬八千元為上限。
(三)全班排名前百分之十五者,可另獲每月至多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之生活補助。
二、前項補助項目及補助數額由審查委員會參酌申請者之相關條件後核定之。
第六條(獎助總名額、補助種類之優先順序、補助項目及數額之酌定)
各該年度之獎助總名額、補助研修種類之優先順序、補助項目及數額,依當年預算情形
由審查委員會酌訂之。
第七條(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組提出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一)獎助學金申請書表。
(二)已修業年度之學業成績單(須含全班排名)。
(三)系所推薦函。
(四)中、英(或法或欲前往國家之語言)文自傳。
(五)家長同意書。
(六)推薦函二封(應由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分別出具)。
(七)學習計畫書。
(八)其他得表徵個人優長且與學習計畫相關之能力證明或個人作品。
(九)英語能力證明。
二、前項之申請案件經各系所或院推薦後,由研發長召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審查委員由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及各院院長組成。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之,但得視需要邀請申請者面談。
第八條(獎學金補助期間及其義務)
一、申請人已獲頒其他校內獎學金者,審查委員得視狀況酌減本獎助之獎助項目或數額。
二、申請人休、退學或違反相關校規者,應終止其受領本補助之權利,其已受取獎助學
金者,應全數追繳其獎助款。
第九條(其他相關事宜)
一、獲得本獎助之學生,出國期間之學業、學籍及兵役等相關事宜,依本校學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二、獲本獎助之學生,歸國後應檢具於國外大學選修之學分、課程之學分證明與成績,經所屬之系所或院認可後,送教務處註冊組依相關規定辦理採認。
三、審核通過赴姐妹校或本校教授推薦之國外知名大學進修者,研修期間,需修得語言課程及專業課程至少二門,其中至少一門需為專業課程,且成績評等B以上,始可獲得此獎助學金。
四、獲得本獎助者,於取得姐妹校或本校教授推薦之國外知名大學入學許可後,須自行完成出國相關手續。
五、獲得生活補助之獎助者,須於出國前檢具國外大學入學許可影本及簽證影本,送研發處國際事務組辦理生活補助金之請款。
第十條(核定實施)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