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登记的正确性推定与公信力的辨析_物权的公示公信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物权登记的正确性推定与公信力的辨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物权的公示公信”。

物权登记的正确性推定与公信力的辨析

物权作为绝对权,需要以公示的方式赋予权利人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同时,在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借以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本文主要辨析一下:物权登记的正确性推定与公信力。

(一)登记正确性的权利推定效力

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即以登记的物权为正确的不动产物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效力。

物权法第16条第1句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这是对物权登记权利推定力的规定,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物权法第 17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 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条也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人推定为物权人,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真正物权人的唯一依据。

登记的推定效力,第三人是可以推翻的,但只能依照特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变更登记,重新确权。即只要没有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之前,登记对任何第三人来说都是确定性的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其实这正是对登记推定力的逻辑证明。虽然登记赋予其为权利人,但其他人如果有异议,可以通过该途径更改登记,保护其合法权利。第19条是对异议人维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登记的推定力则彰显出异议人承担举证的责任。

(二)登记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出发,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即使登记有错误,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三)登记推定力与公信力的关系

个人认为:公信力主要是针对交易中的第三人,而推定力主要是从静态角度保护权利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已明确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已经明确承认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就必然意味着也承认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这道理是:倘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不能被依法推定为存在,不动产登记上注销的物权不能被依法推定为不存在,第三人就没有信赖的基础,其不应对登记簿的正确性产生信赖既然第三人没有信赖,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何在?

所以,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与公信力是密切相关、互为补充的关系。推定力是公信力的逻辑起点,二者共同致力于物权法制度的构建中。因此,在理解、运用物权登记制度时,不能割裂二者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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