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中国物权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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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

耕地:30年

草地:30年至50年

林地:30年至70年

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则此条款无效。

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这些财产是否进行抵押登记,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的动产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随时解除合同: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客运合同中的旅客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合同。

5)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到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损失。

15天

异议登记: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60天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和,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章和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放事由出现的,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和使公司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3个月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个月

1.拾得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期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名称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年

1.占有:占有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年

1.地役权的消灭:如果发役权人滥用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2.股东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5年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

1.提名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20%

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25%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栖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0%

1.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累积投票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35%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50%

公司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3

1.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必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2.共有物的处分: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30年-70年

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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