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彰化师范大学教师聘任暨升等审查准则_国立彰化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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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準則
89.04.12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89.12.06本校行政會議修正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90.04.11本校行政會議修正第十條、第二十條91.05.07本校行政會議修正第二十條
93.09.08本校行政會議部份條文修正
94.04.06本校行政會議修正第三條
95.03.01本校行政會議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一、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二、本校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聘任暨升等除遵照教育頒行之法令規章暨有關規
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三、各院、系(所、中心)應訂定具體明確之教學﹑研究﹑服務等審查評鑑標準,據以
辦理該單位教師升等業務。其評鑑標準應提上一層教評會審議通過。
各院、系(所、中心)前項評鑑標準訂定後,於辦理教師著作升等案,應先依評鑑
標準評定申請升等教師教學﹑服務成績,再辦理著作外審作業。
四、本校教師升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資格規定辦理,如以教師年資辦理升等,應以本職受頒教師證書記載之起資年月起計,至升等當學年度七月底止,其年資核
計: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須任教三年以上,始得申請升等。如以有關之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等經歷辦理升等,其經歷年資應為專任職並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認定採計至法規所定年資,始得申請升等。前項教師年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教師留職留薪於國內外研究,進修講學,除國內進修同時擔任教學達本職應授時數之半者其年資應予全數採計,國外進修年
資得折半計算,其留職停薪之年資概不採計;借調者之本職級年資除仍在校授課時數達本職應授課時數之半者外,概不採計。
五、教師申請升等,由各系、所、中心主管於每年元月底前轉知所屬教師同仁按規定申
請,惟其所具專長或荐升著作與任教科目無關者,概不受理。
六、系、所、中心主管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並依本準則第三、四條之規定議決所屬擬升教師人選。
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由各該系、所、中心主管召開並擔任主席,會議時須由該教評
會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通過者方為有效,出
席之委員對於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之評審必須迴避。
八、各院應於每年六月一日前繕造所屬教師荐升名冊一份,並備齊升等有關資料,送由
人事室彙整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逾期不予受理。
九、本校訂於每年七月上旬前召開校教評會,就各院擬升教師評審。
十、各系、所、中心應訂定外審制度辦理教師升等著作(藝術創作﹑技術報告等)送校
外二人以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所送專家學者人數及通過標準由各院、系(所、中心)訂定,並提上一層教評會審議通過。
系、所、中心評審通過之各級教師升等著作連同其他資料於每年三月底前,應併同有關外審專家學者名單(以加倍推荐為原則)密送各該學院院長比照前項方式送校外有關專家學者審查。
除因藝術創作展覽作品評審外,各級教評會應於升等審查前開會決議教學﹑服務﹑
研究成績百分比,並決定通過之基本分數後,再依相關法令規定及解釋審議教師升等案。
各級教評會對升等評審之決定應有具體理由,評審未通過者應以本校名義書面告知
當事人,並說明不服時之救濟管道。
十一、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各級教師,經校長核定後應自升等年度開始之日起三
個月(內每年八月至十月止),主動備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升等著作暨教師資格送審表證磁片,逕送本校人事室陳請校長呈報教育部審查,並俟教育部審定頒發教師資格證書到校,即由本校人事室簽請校長換發聘書及改敘薪級。
前項升等教師資格送審資料如不能於三個月內送校報部因而導致本身權益受損時,概由該升等教師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本校教師因擔任校外重要公職而辭職者,得由單位主管簽請校長核定,於其欲重
返本校時,可經該單位兩位教師聯署,簽請校長延聘,不需再經教評會之審議。
十三、大學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教師,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者,得依原教師分級之規定申請升等,但審查程序仍應依本準則辦理。
十四、本校大學法修正前聘任之助教具有碩士學位具有專業課程之實際需要,得由其所
屬單位提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聘為講師。
本校大學法修正前聘任之助教於國內外進修博士學位返校服務,其博士論文送請校外專家學者審查成績優良,依第一項程序聘為助理教授,應屬新聘人員。
十五、本校大學法修正前聘任之講師於國內外進修博士學位返校服務,如教學年資未中
斷,博士論文送請校外專家學者審查成績優良,得由其所屬單位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聘為助理教授。
前項人員亦可檢送博士論文及其他著作依副教授水準送外審查成績優良者,經三 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聘為副教授。
十六、本校教師在職期間,因國內外研究、進修、講學、借調等,未實際在校任教者,不予申請升等,但本校薦送國外研究者不在此限。
十七﹑本校教師變更服務教學單位,須經原任單位及新任單位教評會通過,並循新任單
位提送相關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
十八﹑本校新聘教師如已經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者,依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等級聘任;
如已取得高於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學歷或尚未審定者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相關規定,由提聘單位提送三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核聘。
前項以博士學位提聘為助理教授者,其博士論文須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成績優良;以碩士學位提聘為講師者,其碩士論文或專業經歷、作品須送系(中心)外教師審查成績優良,始得發聘。所送專家學者教師人數及通過標準由各系(所、中心)訂定,並提上一層教評會審議通過。
十九﹑本校兼任教師﹑專技人員之聘任﹑升等比照本準則辦理。
二十﹑本校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程序比照本準則辦理。其審查準則另訂之。
二十一、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