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_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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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7〕14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精神,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状况,建立健全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动态数据库,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重要信息与技术支持,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内容

主要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二、登记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

(二)登记单位范围: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三、登记程序

(一)网上注册:登记单位首先进行网上(http://.cn)注册,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单位的注册信息进行核准,经核准的登记单位使用先前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上登记。

(二)网上登记:登记单位应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http://.cn)登记软件如实填写登记内容,按规定的内容、格式将电子版信息上报登记办公室。

(三)审核:

登记办公室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对电子文件进行审核,复核合格后,由登记办公室通知登记单位上报纸质文件。

(四)上报材料。登记单位应上报的纸质文件包括:

1.生产单位向登记办公室提交的主要文件: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2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由国家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具)各3份;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2.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提交上述第(1)、(2)、(4)项材料。

(五)发证:完成对电子材料与纸质文件的审查后,发放登记证书。

(六)备案:登记中心将已登记的单位及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登记编号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安监局,控股(集团)公司要落实专人、认真组织、广泛发动、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登记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登记,2008年完成其他登记单位的登记。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与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如实、全面、及时填报有关信息。

(三)任何单位不得在登记工作中以任何名义向登记单位收取费用。

五、咨询电话

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地址:中漕路94号

电话:54894376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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