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分类_用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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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02):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1.住宅用地:指住宅建筑用地。
2.公用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3.道路用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4.绿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03):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① 市属办公用地:指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② 非市属办公用地:指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① 商业用地: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② 金融保险业用地: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③ 贸易咨询用地:指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④ 服务业用地:指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⑤ 旅馆业用地:指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⑥ 市场用地:指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指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指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③ 广播电视用地: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④ 图书展览用地: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⑤ 影剧院用地:指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⑥ 游乐用地:指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4.体育用地: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① 体育场馆用地:指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② 体育训练用地:指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① 医院用地:指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② 卫生防疫用地:指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③ 休疗养用地:指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0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① 高等院校用地:指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②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③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指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④ 特殊学校用地:指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⑤ 科研设计用地:指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指除以上用地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04):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仓储用地(05):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露天堆放货物的堆场用地等。对外交通用地(06):
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铁路用地: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2.公路用地:指高速公路、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港口用地: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5.机场用地: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07):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08):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① 供水用地:指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② 供电用地:指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③ 供燃气用地:指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④ 供热用地:指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① 公共交通用地:指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客渡(陆上部分)用地。② 货运交通用地:指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③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①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指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②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指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绿地(09):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1.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① 公园:指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② 街头绿地:指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2.生产防护绿地: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① 园林生产绿地:指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② 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特殊用地(10):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3.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其他用地(11):
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1.水域: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耕地: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3.园林: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4.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树木的土地。5.牧草地: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村镇建设用地: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7.弃置地: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8.露天矿用地: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