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建国高级中学电脑相关设备报废流程作业规范_台北市立建国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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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電腦相關設備報廢流程作業規範
一、本規範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暨「台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各使用單位經管之電腦類相關設備,「已逾使用年限」並符合減損規定,應依下列流程辦理財產報廢:
(一)財產「使用單位」填具報廢申請書(如附件一)及附上盤點清冊。
(二)財產「使用單位」將擬申請報廢之電腦等相關設備移除內建公務資
料後,會同總務處(事務組)核對財產編號,並由「網管中心」派員進行測試、審核該項設備是否「仍堪使用」後,分類暫存保管(堪用與不堪用)。
(三)報廢申請書簽核完成並奉批准後,由總務處(事務組)依規定辦理
財產減損,並請使用單位將報廢之「不堪用」電腦設備送交總務處(事務組),將「堪用」電腦設備送交網管中心簽收保管。
三、報廢除帳手續完成後,相關電腦設備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變賣、利用、轉撥、交換、銷毀或廢棄」等方式擇一處理:
(一)經審核屬「不堪使用」之電腦設備,由總務處(事務組)依下列方
式處理:
1.有殘值者:洽一般廠商或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價購,所售金額全數依
規定繳回市庫。
2.無殘值者:無償交由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或回收廠商代為回收。
(二)經審核屬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或搭配新技術使用,致須依規定辦理報
廢但「仍堪使用」者,經網管中心完成測試、整備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交由台北市政府各業務機關統籌轉贈。
2.由電算中心逕洽本校輔導區學校辦理轉贈。
3.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政策,交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或 其他團體辦理轉贈。
4.轉贈本校具學雜費減免身分學生。
5.如無轉贈需求則依「不堪使用」電腦設備處理方式擇一辦理。
四、前開所稱「廠商」包括公司合夥或獨資營利事業,自然人、法人、民間團體、機關、學校等。
五、經審核屬「仍堪使用」之電腦設備申請報廢完成後,如係轉贈其他機關、學校時,另應由撥入機關填製「財產撥出單」(如附件三)一式三份,一份由該機關留存,二份分送交本校網管中心及總務處(事務組)存查。
六、本作業規範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動產報廢申請表
單位:
※請先妥善保管報廢物品,待通過申請後總務處將通知回收處理
申請人單位主管總務處會計室校長
中華民國年月日